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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欠债失踪 父母承诺还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黄开与许梅系一对恋人,一起在广西南宁打拼。同居期间因黄开炒股借了许梅不少的钱,每次借钱都是通过网银用手机支付的。根据许梅提供的证据,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许梅共支付给黄开37万余元。据许梅陈述:2014年10月5日傍晚,在南宁街头,黄开与许梅突然被一伙人推上了一辆面包车,然后带到了某个地方,这伙人逼着黄开还钱。黄开说:我欠你们的钱与我的女朋友没关系,你们先放了她,然后我想办法还你们的钱。于是这伙人即释放了许梅。回到宿舍后许梅马上给住在县城的黄开的父母打电话,报称黄开被别人绑架,叫黄开父母马上带钱赶来南宁救人。黄开父母接到电话后,于次日带了点钱赶到南宁与许梅会和。许梅则对他们说:黄开不但在外欠别人的很多钱,他还欠我24万元,如果你们俩能承诺帮你儿子先还我的钱,我就叫我哥帮联系解救你们的儿子。情急之下黄开的父母表示同意。于是许梅拿出一张事先写好的承诺书叫黄开父亲照抄,然后签字画押。该承诺书的内容大致为:我们的儿子黄开欠许梅24万元,我们父母愿意与黄开一起偿还欠许梅的24万元。抄写承诺书后,许梅的哥哥用电话与那伙人联系,一个多小时后,黄开回到了父母的身边。父亲将写承诺书的事告诉了黄开,黄开默认。第二天黄开与父母一起还了许梅一万元。不久黄开与许梅分手。许梅则以该承诺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开及其父母连带偿还欠款23万元。
       审判: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许梅所举的三方面的证据印证,确定黄开欠许梅23万元;但认为黄开父母是在情急之下抄写的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作出判决:1、由黄开偿还欠许梅的欠款23万元;2、驳回许梅要求黄开父母连带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评释: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的。本案许梅是在黄开疑是被绑架的情况下,乘人之危要求黄开父亲按照自己事先拟好的承诺书内容照抄写而产生的一份承诺书,书写该承诺书的行为不是黄开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黄开父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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