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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陈辰(化名)为了节省上下班路上时间买了一个二轮电动滑板,使用了几个月一直比较安全也很方便。一天在一个路口转弯时,陈辰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陈辰被紧急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中型闭合型­脑损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辰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了车型认定及检验,经鉴定无法确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车辆车型以及制动工作是否正常,也无法确定行驶速度,最后认定陈辰使用滑板(二轮电动)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判决陈辰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30%的损失。
  该案审理中,鉴定机构对于电动滑板车的车型认定,因为没有相关的标准未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滑板车与滑板视为一类予以处理。实践中,电动滑板车具有车速快、控制性能和稳定性差等特点。电动滑板车有两个动力系统,既包括滑板自身的电力动力,还包括使用者向前滑行的动力,并且在行进时只能由使用者手控掌握运行方向,可控性和稳定性差。虽然有一定的制动功能,遇到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刹车的方式减缓运行速度,但还是无法应付复杂的路面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此外,从立法层面看,因为是否属于非机动车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实践中电动滑板车也不能以非机动车的“合法身份”在道路上行驶。
  法官提示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双翼滑板车、魔轮车等新式代步工具的国家标准,对整车质量、车速以及制动能力等作出明确规范,明确界定上述代步工具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在没有明确车型界定的情况下,行人尽量不要使用上述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用人将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代步工具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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