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110网律师
陈辰(化名)为了节省上下班路上时间买了一个二轮电动滑板,使用了几个月一直比较安全也很方便。一天在一个路口转弯时,陈辰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陈辰被紧急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中型闭合型脑损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辰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了车型认定及检验,经鉴定无法确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车辆车型以及制动工作是否正常,也无法确定行驶速度,最后认定陈辰使用滑板(二轮电动)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判决陈辰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30%的损失。
该案审理中,鉴定机构对于电动滑板车的车型认定,因为没有相关的标准未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滑板车与滑板视为一类予以处理。实践中,电动滑板车具有车速快、控制性能和稳定性差等特点。电动滑板车有两个动力系统,既包括滑板自身的电力动力,还包括使用者向前滑行的动力,并且在行进时只能由使用者手控掌握运行方向,可控性和稳定性差。虽然有一定的制动功能,遇到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刹车的方式减缓运行速度,但还是无法应付复杂的路面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此外,从立法层面看,因为是否属于非机动车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实践中电动滑板车也不能以非机动车的“合法身份”在道路上行驶。
法官提示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双翼滑板车、魔轮车等新式代步工具的国家标准,对整车质量、车速以及制动能力等作出明确规范,明确界定上述代步工具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在没有明确车型界定的情况下,行人尽量不要使用上述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用人将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代步工具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