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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逼供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1995年3月的一个早上,明光市东升乡百货店店主于亮开门营业前照旧清点壁橱里的钱时,发现里面已经空无一物。于亮第一个反应就是报警,一开门,发现墙角有一颗头探出正偷窥自家的店,于亮疾步走过去,原来是一小男孩。小男孩见于亮过来转身撒腿就地,于亮更生怀疑,紧跟小男孩追了过去,没跑几步就抓住了小男孩。于亮二话没说抓起小孩就往派出所走。到了派出所,于亮向干警陈述了自家被盗的事实,并告之小男孩今天的行为。干警讯问了小男孩,小男孩一开始称自己不过是想偷几颗糖吃,但经不住派出所干警的威势,又害怕回家后挨父亲责骂,便承认是受本村23岁青年于洪指使欲盗窃店里的钱财。

  当天下午,派出所干警高江派人将于洪传到派出所,要求于洪交代合伙盗窃于亮小店的事实。于洪辩解说没有偷。高江从于洪身上搜出了800元钱,问于洪是不是偷的,于洪称这钱是自己准备拿来买录音机的钱,所以放在身上,绝对不是偷的。高江大声训斥于洪不老实,抬手就给于洪头上一拳,再次问于洪钱是不是偷的,于洪回答不是。高江于是从凳子上跳起,将于洪的一只手从颈后,一只手从背后反铐起来,随后把他关押进派出所的一间屋子里,继续审讯,强迫于洪交待盗窃事实,但于洪仍说没偷。为逼迫于洪承认盗窃事实,高江叫来治安队员方军、赵新参与审讯。在审讯过程中,一直对于洪采取反拷的手段,还不时插入棍子撬,于洪的骨头被撬得咯咯响,痛得天旋地转。高江还罚其自己以头撞墙,对于洪使用警棍电击,于洪好几次都死去活来。于洪一昏死,高江就叫方军泼凉水让其苏醒。于洪终于不堪忍受痛苦,被迫按照高江等人的诱供,交待了与同村村民于广翻墙入室盗窃于亮小店的“事实”。据此,派出所将被屈打成招的“盗窃犯”于洪拘留审查,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之后,公安局将于洪在被刑讯逼供情况下供述的材料报检察院,要求对于洪批捕,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于洪获释后,手臂骨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能正常劳动,生活陷入困难。于洪多次向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反映情况,引起了人大和政法委的重视,责成检察院调查此事。经查,高江逼供属实。经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以刑讯逼供罪对高江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高江刑讯逼供罪成立,对其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成立刑讯逼供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32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逼取口供的目的;3.必须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案中,高江身为派出所干警,为逼取犯罪嫌疑人于洪的口供,对于洪采取背拷、警棍电击、逼其自己以头撞墙的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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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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