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员工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17 作者:万林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1年8月2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挤压工工作,双方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购买社保;2015年8月开始单位变卖公司机器和厂房,厂方与工人协商,按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员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协商无果,员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经济补偿金3684.71×14个月=51585.94元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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