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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10-20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人事材料予以留存,并且对签订事实负举证责任。企业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法证明已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近日,法院宣判一起由于企业自身管理疏忽,导致相关证据灭失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案例回放
  打工2年没签合同
  黄某是一名厨师,于2010年9月8日到沈阳某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但酒店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给黄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为9000元/月。2012年2月8日,酒店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于2012年2月12日离开工作岗位。
  离职后,黄某认为因酒店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之后,作出了裁决:酒店应当承担黄某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酒店不服该仲裁结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做了详细了解,原告起诉的理由认为,原告(酒店)与被告(黄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被告保管,现因被告拒不拿出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导致无法证明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其二,被告无故旷工,致使原告无奈之下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而被告认为仲裁的结果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新案新说
  企业赔偿工资一万多元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继出台,为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中还规定了许多对用人单位严格要求的条款。积极正确地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自身也是一种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时的保障。否则,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在事实上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对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如上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判决,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一万多元,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支付合同两倍工资九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一万多元,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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