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根玩忽职守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王新根,男,53岁,捕前系浙江省金华县县委书记。
1998年7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新根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8年9月28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5年2月16日,时任金华县县长的王新根未经县委集体研究,就在全县财税干部大会上,以浙赣复线金华段的施工中收取营业税和两个税收检查站对过往车辆所载货物征税为例,要求财税干部在财政收入问题上,要拓宽思路,并提出“引进税收要重奖”。但对如何引税及在引税中应注意的问题均未做说明。
1995年8、9月间,金华县分管财经贸工作的人大副主任黄海根与陈俊通对全县十一个财税所进行了专门调查,黄海根起草了一份“引税,要谨防碰到高压线”的调查报告,并于11月18日早向王新根和县财政局局长周建平(另案处理)作了全文汇报,明确提出,全县十一个财税所辖区内都采取了“引税”的办法,“引税”带来的问题:(1)扰乱了税收秩序,变相压低税率;(2)国家税收流失,引进的增值税,其税率都低于国家规定的税率;(3)为他人开票谋私利,并列举了一起虚开8000余万元的案例。汇报中要求县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严肃查处。王新根听取汇报后,指示周建平要财税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同时提出“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内紧外松”等。对黄海根提出的将调查材料印发给县五套班子领导,以引起重视的要求,被告人王新根没有采纳,相反还发表了“此事的面宜小不宜大,材料不要印发”的意见。金华县财税局事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引税”中的问题。被告人王新根于1996年3月在县财税干部大会上,重提“引进税收予以奖励”的有关内容,从而放任了金华县“引税”中带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展。
1996年6月,金华县税务稽查大队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全县“商业流通企业”一至五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及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经查,全县十一个财税所,商业流通企业85家,开票金额20多亿元,仅交税款1851万元。说明有严重涉嫌虚开问题。1996年7月初某晚,应县财政局长王金余(另案处理)的要求,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另案处理)和稽查大队长杨尚荣(另案处理)到王新根家作了一次专门汇报,由杨尚荣向被告人王新根出示了一份商业流通企业情况表格,并明确告知其中许多是虚开的。对此王新根不仅没有就这一严重问题发表任何处理意见,反而当虞、杨辞行时关照他们要对此事保密,不要到外面讲。进一步助长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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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税务部门统计,1995年2月前金华县境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仅9000余万元,1995年2月至11月猛增到8亿多元,1995年11月以后至案发,价税合计达40余亿,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税额7亿多元。经协查确认已抵扣税额6.98亿元,在税务机关的追缴下,已补税5.15亿元,尚有1.83亿元的税收没有追回。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新根在担任金华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未经调查研究及集体讨论,即片面提出“引进税收予以重奖”,对基层财税所的工作起了误导作用,在听取有关人员关于金华县存在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汇报后,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致使全县发生大范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给国家造成1.8亿余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人王新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判决
1998年11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新根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新根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新根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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