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正义岂是“鸟事”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之一。虽然对什么是正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甚至无法说出什么是正义,但是在大众心中,还是有着确定的具体的判断的,正如我们可能无法说出什么是美味佳肴,但绝不妨碍我们面对菜肴时,会异口同声说“这菜好吃”或者共同皱起眉头。正义从来都是形而下的,不是形而上的,从来都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正义不限于诉讼领域,但总是与案件最紧密相关,甚至对正义的感知往往来自于裁判。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诉讼是利益冲突尖锐化的表现,而裁判则是对冲突双方进行利益再安排以消除矛盾的权威方式,安排得当则感觉为正义,不当则感觉为不正义。孟子说“义者,宜也”,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因此,罚当其罪是正义的,无罪被刑则是不正义的,正义与法律本身的规定并无直接关系。
“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制定于人,因为利益关系,因为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甚至因为立法机制本身的不完善,法律本身妨碍正义的例子是无处不在的。比如过去的流氓罪和现在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了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执法者想打击人时随时可以拿来作为打击的武器。因此,武汉刑事诉讼律师认为那种把法律当做正义标准的人,并不是要维护正义,只是要掩盖强权。在这方面,民众往往比执法者聪明,他们不会纠结于具体的细节,只是看最终的结果。就拿我们现在讨论的“鸟事”而言,老百信看到的是,一个大学生因为在老家掏了几只鸟,被判了十年半,他们不需要了解:该大学生是否知道那是什么鸟,是否已经被采取了什么保护措施。如果他们知道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就向法官辩解的那样,他们会将矛头指向法律本身。历史上因为适用法律而导致荒谬判决的案例不慎枚举。所以,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正义不一定来自善法,但恶法往往制造不正义。拿法律规定为荒谬辩解的人,尤其值得警惕。从另一方面来看,正是民众看问题的特殊方式,使得他们往往成为纠正恶法、制定良法、使裁判结果回归正义的特殊力量。这个力量总是以社会舆论表现出来的。因此,实践告诉我们,正义很少来自执法者的善意,更多的来自执法者对公众舆论的恐惧。让大众知道结果,并让他们的议论成为舆论,可以制止无数的不正义,可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似乎成为制止舆论的最好借口,新闻不得干预司法正成为打压舆论的有力措施。
正义,意味着合理,意味着秩序,更意味着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吴英,一个个冤狱甚至是冤魂,告诉我们,正义离我们还是如此之远,可能哪天我们中的哪个人就会因为某些莫须有之罪名而锒铛入狱,身家财产就会被无端剥夺。我们不敢奢望,我国的法律能很快完善,司法很快规范,只是希望当我们有事的时候,能运气好一点,我们的事能让社会大大众知道,能让他们评头论足一番,运气再好一点,能像许霆案那样,能获得改判并判的轻点!
回归“鸟事”,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最后再问一下:那位大学生可以改判吗?真希望改判!真希望荒谬不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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