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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68岁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癌症一年余去世,法院支持残疾赔偿金计算至80周岁

发布日期:2016-02-19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4年2月25日,被告某兰驾驶被告某勇的小轿车,于思明区大同路与68岁的陈某枝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枝即被送往174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踝上骨折等,住院33天。2014年11月12日,陈某枝因自身疾病再次入院,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右输尿管恶性肿瘤等。2015年6月25日因病第三次入院,最终于2015年7月19日不幸离世。    由于伤者于事故后一年余死亡,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家属无奈之下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伤者陈某枝事故后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至其死亡日期不到一年,还是按照一般伤者计算至80周岁?被告辩称,残疾赔偿金必须是受害人存在收入减少的事实或可能性,因陈某金已经死亡,即使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应当计算至死亡之日,死亡之后不应再支持残疾赔偿金。   而本律师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使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款已明确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即为损害,并采用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金,计算的依据包括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相应收入以及根据受害人定残时年龄所得出的赔偿年限,并没有考虑受害人实际的生存年限。因此,至定残时陈某枝年满68周岁,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80周岁。    案件圆满落下帷幕。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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