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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赵尚晓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海耀物权法咨询热线 赵律师 18217088698
法释〔2016〕5号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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