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村民请求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决定书》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辩称自己不应成为被告,所做决定合法 针对第一点,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称原告错列被告。他们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况有三种,本案不符这三种法定情形,也就是在本案中,自己不应成为被告主体。 另外,安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因其在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送达了张氏,属及时履行职责,并无违法行为。
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反驳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代理人——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唐琦律师进行了逐点分层的反驳。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这不等于仅限于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的三种情形。再有,申请行政复议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正因为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才使张氏 “行政复议权”的行使落空,这是该项权利被侵害的表现,当事人理应享有向司法机关申请救济的权利。原告主体适格,而被告诉讼主体亦然适格,律师团队的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 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合法,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认为,被告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其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其记录或保存的信息。因此,依据该条例中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张氏有权选择自认为最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被告安顺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据此,在王优银律师团队的辩辩驳下,张氏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最终裁决结果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裁决:撤销被告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做出的安国土资复[2015]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而在本案判决前,被告已责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2015]西国土资依复第xx号),并于2015年9月1日邮寄送达给张氏。至此,张氏最初的目的——信息公开申请终于有了结果。
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0、2011、2013及2014年度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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