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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事实
白萍与戴琴之子张辉系朋友关系。20012月,白萍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号楼的经济适用房,登记在白萍名下。后白萍将房子借给张辉母亲看病居住。2006年张辉死亡,其妻柳莉及女张浕旸因对该房屋产权情况不明,起诉到辖区法院,要求以遗产形式继承该房产,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至今该房屋仍由戴琴居住并且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白萍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白萍名下,由白萍贷款购买,其所有权证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发放,合法有效,足以说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白萍。戴琴侵犯了白萍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诉争房屋产权归白萍所有。
戴琴辩称白萍曾经书写过证明,证明该房屋系戴琴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只是借用了白萍的名字。曾经有三次判决结果(已生效)白萍均承认了借名购房的事实,白萍、戴琴之间系借名买房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意白萍所要求的所有权确认一事。
一审法院查明2001,白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登记在白萍名下。2006年,白萍曾向戴琴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戴琴为诉争房屋产权人。因戴琴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白萍的名字购买的,首付款由戴琴交的。以后贷款戴琴委托张辉来交。等国家政策允许时,白萍及刻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戴琴。现该房屋由戴琴及其家人居住,戴琴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另查,白萍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戴琴要求腾退,法院以双方对于诉争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为由驳回了白萍的诉讼请求。戴琴于2012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白萍要求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由驳回了戴琴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诉争房屋登记在白萍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白萍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诉争房屋归原告白萍所有。
戴琴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戴琴与白萍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而戴琴提交的证明内容中关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部分无效,并不导致等国家政策允许时,白萍及刻将天通苑东66号楼的产权过户给戴琴对房屋产权过户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白萍的原审诉讼请求。
白萍同意原判并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观点:依据本案的证据情况,上述房屋现登记在白萍名下,因此,白萍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白萍与戴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戴琴以对诉争房屋有出资行为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并未得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支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才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白萍名下,因此,白萍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是于法有据的。戴琴认为出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不能同意白萍的诉讼请求是于法无据的,不会得到一审二审的支持。关于上述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应当另行解决。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相关证据齐备,借名买房关系明确,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基本完全一致。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有所启发,买房交易需谨慎,如果您即将面临类似的麻烦,可以拨打靳律师电话,靳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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