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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产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4-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蒋晓辉和王思萌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王思梅和王思仁两名子女,蒋晓辉在2013417日死亡,王思萌在2014217日死亡。王琛系王思仁之子。
2011421日王思萌和蒋晓辉书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内容为:我两人年事已高,经常住院,王思仁对我们不闻不问,我们希望孙子王琛对我们尽赡养义务,待我们去世后,家中的所有财产均归王琛所有,和其他人无关。
2010123日,王思仁伪造蒋晓辉的签名制作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蒋晓辉得知以后,于20111010日将王思仁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思仁就诉争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后蒋晓辉将北京市城建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城建委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思仁名下的的行政行为,王思仁于2010128日领取的诉争房屋房产证无效。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1110日判决撤销北京市城建委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思仁名下的行政行为,王思仁领取的诉争房屋房产证无效。
2013417日蒋晓辉去世,王思萌于2014217日去世。两人去世之后,王思仁、王琛和王思梅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王琛将王琛、王思梅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审理过程:
本案庭审中,王思梅和王思仁主张要求对《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蒋晓辉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之后,司法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蒋晓辉的签名和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王思梅在庭审中主张自己是智力残疾,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王思梅系糖尿病,且智力残疾二级、慢性肾功能不全。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王琛、王思梅共同所有,王琛占有3/4的份额,王思梅占有1/4的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王思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律师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蒋晓辉和王思萌书写过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虽然为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内容并没有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进行约定,仅仅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进行了约定,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遗赠协议。
王思萌和蒋晓辉将诉争房屋遗赠给王琛,系王思萌和蒋晓辉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房屋曾经被过户至王思仁名下,但根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已经确认了王思仁伪造蒋晓辉签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确认了北京市城建委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思仁名下的行政行为撤销,所以上述房屋已经恢复到了原始状态,即恢复到王思萌和蒋晓辉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而庭审中王思仁和王思梅主张蒋晓辉的签字不能认定是否真实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司法中心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确认了蒋晓辉的签名系蒋晓辉本人所签,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王思萌和蒋晓辉将诉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因王思梅系智力残疾,缺乏劳动生活来源,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王思梅和王琛共同共有该房屋的判决系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房产继承律师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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