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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状告环保局,伤残与城镇标准均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5-06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4225日,龚某兴驾驶摩托车搭载江某连,于上杭县蓝溪镇某村路段与郭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平静安好的家庭被这次事故彻底扰乱,迫于窘境,二人特委托本律师代位处理其交通事宜。
接到这个案子后,本律师开始查询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及商业险投保金额,令人意外的时,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仅为20万,而驾驶员作为个人执行效果必然不佳。在本律师的查询下,发现该车辆车主竟是政府部门即环境保护局,并且驾驶员郭某系执行公务时导致交通事故。为了夫妻两能够获取足额赔偿度过难关,经过充分的调查与准备后,本律师决定将环保局一同列为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龚某兴三次住院共计137天是否合理?
2、原告龚某兴与江某连的伤残等级是否合理?
3、原告龚某兴与江某连系农村户口,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一、关于龚某兴住院天数是否合理的问题。
龚某兴共计入院三次,分别为2014225日至2014517日,201474日至201488日以及2015624日至2015713日,分别为81天、36天、20天。对于这三次较长的住院天数,被告辩称,龚某兴在第一次出院时,病情已稳定,并且经过医组讨论才办理出院,因此第二次住院属于不必要的,何况第三次入院。该费用应当由龚某兴自行承担,并且被告拒绝赔偿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十多万元。
对此,本律师认为,龚某兴第二次入院于龙岩市第二医院,是由于左膝疼痛无比,难以承受。在龙岩市第二医院的出院报告中的入院情况一栏中也相应记载:左膝外侧可见一长6cm手术疤痕,左小腿外观可见内固定空心钉,左髋周围压痛明显,屈90度,伸0度。并且在入院后,确实采取了电针、TDP照射、子午流注开穴等医疗手段来促进骨折愈合。因此,第二次入院是必要的,住院产生的费用也应当依法得到赔偿。同样,其第三次入院于龙岩市第一医院,是由于左髋疼痛,活动受限。在龙岩市第一医院出院小结中入院诊断一栏也明确记载;左股骨头坏死;左髋臼骨折并髋关节后脱位术后;左侧坐骨神经损伤治疗后;左股骨外踝闭合骨折术后等。并于住院经过中记载:于2014-3-4行各项手术,3月前出现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行走加剧,并出现左下肢短缩,并逐渐加重,复查拍片提示左股骨头坏死,未予特殊治疗等。并且入院后确实采取相应的医疗手段,住院产生的费用也应当依法得到赔偿。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的医疗费诉求。
 
二、关于二伤者伤残等级问题。
本案中,龚某兴一共做了三次鉴定,分别是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而本律师凭借长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来,龚某兴伤残早已超过九级伤残。故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龚某兴于201518日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龚某兴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被告方均不予以认可,被告辩称:第一份司法鉴定书客观公正,第一份鉴定书系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较为客观公正。而第二份鉴定结论系龚某兴自行委托鉴定,显然龚某兴与鉴定所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此外,第二份鉴定结论系发生在第一次鉴定结论之后相隔半年,龚某兴伤情反而加重,第二份鉴定结论显然不可信。后被告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对于此,本律师同样已做好充分准备,最终由由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龚某兴构成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而被告方依旧对此鉴定结论表示不服。本律师认为,在鉴定内容上,第二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大体一致,并且我方尊重法院重新鉴定的结论,也认可了伤残为七级、十级。在程序上,被告也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并且鉴定机构系经由法院依法委托。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其提出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依旧不认可,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相应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七级、十级伤残应当得到支持。这一观点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认定龚某兴构成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同样,经法院认定,同案另一伤者江某连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最后一点,也是本案关键点所在,龚某兴与江某连作为农业户籍外来务工者,究竟该已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城镇亦或农村?
在以往的案例中,本律师已多次强调城镇农村赔偿金额差距之大,在本案中更是如此,若以农村标准计算,即使龚某兴构成七级伤残附加十级伤残,其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不过十万元左右,而若是城镇标准计算,其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将达到251920.4元。面对差距如此之大的赔偿金额,被告屡屡辩称龚某兴与江某连系农村居民,且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
在本律师的调查下,龚某兴与江某连确实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于是本律师多方调取其居住信息,采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蛛丝马迹,最终在我们全面而详细的十几组证据和充分的庭审辩论说明情况下,使法院认可了该城镇标准。
 
虽然龚某兴与江某连案件系在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也是当地政府部门,但本律师相信只要我方有充分的准备是可以争取当地法院的公正判决的,为此,本律师为核实其伤残情况、居住情况多次往返奔波于厦门与上杭县,最终审判结果没有令本律师失望,保险公司与该政府部门共计赔偿二原告六十七万余元,大大超出当事人的预期,案件圆满落下帷幕。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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