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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6-06-08    作者:孙超律师
案例简介:徐某与王某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争议;双方所住的房子,是徐某单位自建的,徐某在婚后用自己收入12万元购买,但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现在他们所在地的房屋价格已达到7000元/平方米。徐某认为该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给他的,12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是这12万元购房款;而王某认为,这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格分割。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到底应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答: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该经济适用房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按购买时的12万元购买包含着当时买房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照当时的市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及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分割,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具体的依据,只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分配。我们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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