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律师点评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继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农村房产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磊、王霄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育有四名子女,张芳、张奥、张才、张振深。张才已经去世,其生前育有一子张贵溪。
张磊在2010年8月17日去世,2010年12月张芳起诉王霄、张奥和张振深要求继承6号院内位于北部的房屋两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院内的正房第一间和第二间及东部的厨房归王霄所有。
王霄在2015年7月11日去世,王霄去世后,张芳、张奥及张振深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张才的儿子张贵溪表示张磊和王霄的遗产中若有其应继承的份额,其放弃继承,并且不参与诉讼。
2015年9月21日,张芳在法院诉称因三人未能就王霄的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诉分割王霄的遗产。
庭审过程:
本案件审理过程时,张芳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6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归张芳所有;依法分割张磊、王霄和某村合作社签订的《田地承包合同书》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依法分割张磊、王霄和该合作社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书》中设计的果树权利、义务。
2012年3月11日,王霄在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本人在6号院内有正房两间(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正方东边的厨房,该房产是我个人财产,对于该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儿子张芳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另外,我本人还有果树和田地,对于这些在我去世后,所有的收益也由我的儿子张芳一人继承,如果村里不收回,经营管理也由张芳一人经营管理,收益也归他,和其他人无关,遗嘱在我去世后生效。”关于此公证遗嘱,张振深表示认可,张奥虽表示不认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
2000年1月1日,张磊代表张磊、王霄和某合作社签订了《果树承包合作书》,约定承包果树总棵树为40棵,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到2028日12月31日。同日,张磊又和该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口粮田承包合同》,承包了0.6亩的口粮田,承包日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张振深表示放弃自己在该田地中应分的份额,并要求分得所有果树,对此张芳和张奥均表示同意。张奥表示对《公证书》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又查明张奥的残疾类别系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张芳也系二级残疾,类别亦为肢体残疾。
法院经勘查得知6号院内有正房4间,正房东西总长13.7米,南北长5.2米,正房东侧的厨房已经被拆除。
审判结果: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顺义区的6号院院内正房4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张芳所有;
二、张磊和某村合作社在2000年1月1日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中的权利由张振深享有,义务由张振深负担;
三、张磊和某村合作社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口粮田0.6亩,西侧0.1亩口粮田对应的权利由张奥享有,义务由张奥负担。
四、张磊和合作社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设计的田地0.6亩中,东侧的0.5亩田地对应的权利由张芳享有,对应的义务由张芳负担。
一审判决后,张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现根据庭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王霄在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符合《继承法》有关公证遗嘱的规定,因此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奥虽然对公证遗嘱存有异议,但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于张奥的异议不予考虑,没有支持其主张。
就此,张芳要求按照王霄所立遗嘱分得位于顺义区6号院内的正房第一间、第二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张振深要求分得所有的果树,张芳和张奥均表示同意,对此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由张磊生前签订《承包合同》所承包经营的口粮田,张振深已经放弃了其名下的份额,王霄名下的份额业已按照公证遗嘱应由张芳分得,其余部分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得。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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