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徐某非法拘禁案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某(以下称许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许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许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许某,详细查阅卷宗,结合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许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有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许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明确许某系投案自首。
2. 许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许某亦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综上,许某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许某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罪责相对较轻,应当参照从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中,是被告人朱某(以下称朱某)带着蔡某、胡某(均系朱某的人,另案处理),并临时叫上许某到受害人王某(以下称王某)住处索要债务。索要无果,朱某让王某跟他们走并安排酒店,想办法筹款。
2.选定酒店、开房、安排陪同均朱某一人操作。许某到酒店的次数和时间较少。
3.从朱某的供述、王某的陈述及鉴定结果可以看出,造成王某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导致的轻微伤与许某无关。
4.朱某、蔡某等人殴打王某时,许某有上前制止行为。
综上,提出并组织带走王某、安排住宿、催促还款等一系列的行为均是朱某实施或者伙同蔡某、胡某实施,许某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参照从犯的规定对许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受害人王某有重大过错。依规定,应当减少许某的基准刑。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王某对被告人李赓(以下称李赓)负有合法债务,并一直躲避不还,也不给任何说法,无奈之下,李赓找到周成龙、许某、朱某等人商量要债事宜。王某因多次欠债不还,并已涉嫌实施诈骗罪被刑事立案。
故,王某个人品行较差,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四、本案系索要合法债务而被迫扣押王某,依规定,应该减少许某的基准刑。
五、许某属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违法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有正当的职业;
六、许某认罪态度很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属坦白情节;
庭审期间,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刑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获得公诉机关的认可。
七、许某悔罪态度明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恳请法院能给许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及许某的实际情况,建议人民法院能够考虑对许某适用缓刑。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
辩护人:林家辉
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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