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合同纠纷律师:购房定金返还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岳XX,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XXXX226号,身份证号:410184XXXXX08168329,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告:何静,女,汉,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XXXX号楼附100号,身份证号:41010XXXXX06173725, 联系电话:133XXXX677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
1、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份,原告欲购买被告位于国基路瀚海晴川4号楼2单元的房屋一套,与被告达成协议后,2016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叁万元)定金,被告因此出具了收条一份。被告收到定金后,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现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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