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雅俊律师代理交通维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06 作者:黄雅俊律师
交通事故维权获赔13万余元,7月7日,当事人郝某某向黄雅俊律师赠送一面题为“办事公正 一心为民”的锦旗。
2014年2月24日,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方郝某某的委托,指派黄雅俊律师代理其与被告麻某某、陈某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依法向温州市公路管理局、温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等单位调取本案的关键证据并为其伤情申请司法鉴定,经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第一、本案应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原告的赔偿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第二、被告方作为机动车方对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第三、被告陈某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且享有运营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方提出原告应适用农村户籍标准进行赔付的意见,代理人听取意见后提供了多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证实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城镇,法庭根据《最高院关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复函》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赔付标准应适用城镇标准。据此,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原告最终获得了130826元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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