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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8-1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宁阳县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原标题:任某玩忽职守罪宁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网。
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任某镇民政室科员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对辖区内审领低保金、五保金人员及家庭的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职责,致徐克军等某镇机关干部亲属及村干部亲属违规骗领国家低保金、五保金共计3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国务院等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任职证明,证人证言及发放款项的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担任XX县某镇民政室科员,具体负责低保、五保金审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他人骗取国家低保金、五保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宁阳县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原标题:任某玩忽职守罪宁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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