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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升职”放弃“生子”,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和妻子感情很好,婚后妻子一直忙于工作,跟我约定三年内不要孩子,我为了妻子的事业考虑就同意了。三年过后,妻子终于同意要孩子了,我非常高兴。不久妻子怀孕了,我母亲还特意从老家赶过来照顾她。恰巧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妻子升职,但得知她怀孕后又有所顾虑。妻子为了升职,没有与我商量,擅自做了妊娠终止手术。我得知后非常生气,我母亲也因为受到打击住院了。我认为妻子的所作所为极大的伤害了我的感情,侵犯我的生育权,请问,我能向她要求损害赔偿吗?

  答: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机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上,对于你妻子单方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你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建议你们双方就生育问题好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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