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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分手协议约定小孩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女方可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2013年底,我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一个月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当王某某知道我怀孕后,以双方缺乏了解、工作不稳定为由要求我人工流产或引产。考虑到医生的建议,我坚持要将小孩生下。为此,我与王某某协商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非婚生小孩出生后由我抚养,并由我承担全部抚养费。协议签订后,我生下女儿。现女儿已经6个月大了,王某某作为小孩的生父一去无踪无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请问:王某某以我们达成的分手协议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否成立,我能否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王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广西 经某某

  答:你们的《分手协议书》与我国《婚姻法》相抵触,剥夺了作为未成年子女要求其生父给付抚育费的权利,该《分手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所以,你们的婚生女儿有要求其生父王某某给付抚育费的权利,王某某有抚养义务。且抚育费的负担应从其出生之日其计算。王某某以你们的分手协议对抗其抚养义务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你可以女儿为原告,你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王某某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小孩抚养费。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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