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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当代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排除合理怀疑”逐渐成为刑事案件证明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这一标准对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简要案情】

  被告人 :张某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害人朱某家属,支持公诉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朱某结有私仇,张某乘朱某不备之机,用石头猛击汪头部数下,致朱某昏迷,并用刀砍切朱某的颈部致被害人汪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作案后,张某对现场进行清理后离开现场。使得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脚印和指纹以及其它可以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使得法院的审判陷入僵局。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意见:

  虽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满足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但综合全案证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故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

  【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杀害。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注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说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然而实践中对于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往往是难以达到的,大多数案件都会有证据欠缺,或者证据存在缺陷的情况。如一故意杀人案中,其他方面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作案事实,但犯罪工具因为被被告人毁弃而无法到案,实践中不能因为犯罪工具没到案,就认为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因此,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仍然离不开法对在案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作案所作的主观判断。

  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法官的主观判断,为避免判断的随意性,必须有一定的标准。由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使法官确信被告人有罪,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由于被告人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对作案工具进行了处理,因此,案发现场没有充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对于本案证据上的疑点和矛盾能否予以合理解释和排除,就成为了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在本案中,虽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满足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但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中国的刑事案件对证据的采纳方法已经逐渐向西方一些法治大国靠拢,“排除合理怀疑”的进一步细化使得更多的受害者得到保护,更充分的做到了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崇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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