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文试图诱过法现象的外观向其深层意境作出研究。用意是为法的存在找到更普遍、更广泛的起源背景,也为法的价值找到更真实、更合理的前景解释。这样,本文题目亦可表述为法之由来的极始和法之价值的最高。所谓终极并非尽头或端点之意,实乃人类之知(无可再言说、解释)的界域。这界域是人类思维所能及的最大限度。

  世界的分化与特化

  众多的哲学体系以及现代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已给我们建立了一种明确的印象:世界是无中生有的。[1] 哲家们说体变相演用显,[2] 物理家们说能量的裂变与会聚,天文家们说大爆炸时空的延伸,生物家们说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复制和复杂化。这些学说简明扼要之即是,有的世界不断被分崩离析和复杂化。

  有即存在。这一概念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可感觉的为有。有或存在即是感觉的对象。这说明,可感觉,是存在世界的特征之一。

  哲学上,抽象的有或存在是相对于绝对的无而定义的,然具体的有或存在却难以与无对比,它只能与有或存在本身相比较。即此在与他在互为存在、互为解释。这里,比较的前提是,世界为分化、分裂、分类、分层、分级、分别、分析、分离、分置。分使存在有了时空、彼此、这那、高低、上下、前后的别致,使世界有了构成上的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简言之,分化是存有世界的又一特征。

  分化是存有世界的特征,也是存在得以复杂化的前提。或许可以说,没有分化就没有世界,没有分化也没有知觉者。很显然,我们或知觉者是存有世界自源起以来不断分化与分别的一种后果。非生物学的广义进化综合理论已至少从量的意义上解释了我们之由来的原因:

  进化是存在复杂化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3] 从另一相对意义上讲,进化亦是分化方式的次序化。中国哲学坚持认为,人是万物之灵秀。

  这灵秀(宇宙的最高存在级次)就是理气本体变转后一再分化的最佳后果。气之清浊的会聚差别,导出了大千世界逻辑链式的丰富多彩,人乃清气的会聚,处在这链条的最高级,故有智的觉悟与能力,能对有的世界进行感觉、理解,亦能对无的绝对进行体悟。[4] 在此,人即用或有或存在的组成,亦是体的相化表现。

  有的知在与分裂

  人特定的知觉、感觉或性智、理智能力,使其对有的理解、把握、解释复杂化。这种复杂化是说,世界在其自在中,延展出了知觉的层面。即自在或实在的有和知在或人在的有构成二重关系。知在世界由智能的感觉、想象、设计、猜测、摹仿、觉悟组成。它以自在世界为摹本,但往往出入很大,以至截然相反。知在世界的呈显,使存在关系复杂化,也使“分”的涵义趋向特化。

  就功利的意义言,知觉或感觉是生物求生过程中器官功能特化的一种结果。根据自然法则,它以形成、造就和适应生物的优选、有利的生存条件、环境为基本价值实现(在后面的论证中,读者会发现,这一判断并非是完整的)。正是根据这一基本的自然法则,智能者顺理成章地发展出了排他的、几近于绝对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世界之存在的方式就不再只是自然的分化,而且还有人为的排他性对抗和毁灭。

  分化这一存有复杂化的方式和暂且,实已导致了世界表象化的分裂、对抗、争斗、不相干之类的表征。长期以来,世界都在具体化,而具体的一种不正确涵义恰是,存在乃各种各类毫无关联的存在的拼凑。若生物存在中,生存的竞争、异养的猎杀,直至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政治冲突、贫富极化、宗教对抗、自我神圣,无不在强化着世界的分裂。

  实在或自在与其知在或人在的巨大落差,构成了世界的二重性,这是有人类而有的特出现象。二重性是世界之分化的必具结果。问题在于,世界的知觉、感觉化实反过来强化和极化了世界的分化,使之成为人为分裂、不知谐、互不关联的孤立。

  人类长期以来的困境是,知觉是浮浅、有缺陷、不完整、简单化的,而它却只能依这种错误百出的感觉作为自我存在的标准、方法、模式,并因之处置与他在的关系和以之作为塑造新世界的材料。我们不能把这种二难的责任尽归之人类。然我们却可以指明,人类实是在一种不自知的帷幕里过分地强化、突出着知觉、人在的蹩足作用。过去的历史表明,随着知觉能力的提升、膨胀,自在或实在的世界日益被感觉和人为所掩蔽、取代,以至知在一再极化,直到自我,而排斥或败毁一切非自我。如今,我们不得不作出思考:真实的智能是绝对孤立、自为、自主或脱离自在世界的独自飙扬,还是与自在、实在同向自足、和谐、互助!

  存在的真实与创化

  知的浮浅,是导致我们对世界作出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过分地分离知在以至自我,建立人类从心理到外在的存在禁锢和障隔,使我们反致孤立于自在之外,而陷入了自为、自设的囚笼之中不知自拔。

  这表明,过分的自为、自我无异于自囚。自囚的存在是自毁的存在。

  一旦清除了自囚的障隔,我们就会彻悟存在的真实:分只是有的一种方式,而非全部。

  有是相对无而言的。这里,无不可解说为没有或空无,而应是人类对本体无以解释、无以定义、无以测量、无可研究的一种陈述。本体变转为相(时、空、性、形、质、能、法),[5] 即是混元的分析。

  诸相是这分析的实在。然这实在不能各自独立存在、孤立存在,而必须互助且同一才为在。所以,在不是单一相本身,而是诸相的共同构合,即同构。故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存在或有是同体、同相的。同构是诸相的同构,亦是诸用的同构,还是诸同构的同构。同构是同类的同构、也是异类的同构,是空间的同构、也是时间的同构,是属性的同构、也是形在的同构,是质量的同构、也是功能的同构,是层叠的同构、也是交错的同构。同构的分化和类别,实乃诸相构合、互助之量维和方式的差别,并非本质、本原的不同。或者说,分别只是实在的表象,而同构、和合才是实在的真实。

  存在的复杂化、创化、进化是诸相互助、会聚、历炼、炼化、自足的必然结果。在这必然中,存在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是体变相演用显之自在价值的呈显,所谓大用显全体。设若没有诸相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互助、同构、自足,没有诸有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呈显,那么,人或智能者的呈显就不可能。此理不会因人的特化就此改过,相反,人之所以为人,应是人之智慧自觉对存在、有、世界的理解、把握的真实: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参与超越趋真。

  同构的规则与规则的人化

  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此命题可导入我们对法之原创的真实理解。同构是诸相的互助且同一,其中当然包括法相[6].所以,一切存在,不论它具体是什么,都有着法的内在具有。没有法的约制,就无以存在。同构意味着法相是内在,也意味着全部存在的相互性,即此在只有与彼在、他在同相维地存在,才是存在。于是,存在是互相(Xiàng)的。这表明,法的机制和作用不只具有在各存在之内,也遍布于各存在之间。各存在内具的法以及存在间的法的互助规约,才导致了同构的存在和有序。也正是这法相间的同构之网才得以维系着宇宙的共在。

  世界或存在是同构的,而同构又以过程为归依。任何具体的同构都只是诸相的暂且同一,同构的无限是以无限的具体来抽象的。这样,我们便会在法的概念中,具体区别出有关复杂化的法则,多样化、进化的法则,分类、分离的法则,互助、和谐的法则,此与彼的法则,时与空的法则,裂变与会聚的法则,化合与还原的法则,遗传与复制的规则,灾变与突变的规则,人的规则,等等。藉此可知,与存在本身的复在化、多样化、多维化一样,法作为存在的构成也同态地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亦即是说,不论我们假定过去的存在曾多么简单,或未来的存在会多么复杂,被称为法的这种在也与这存在同样、同态地或简单或复杂,并不息不已。

  法的普遍性在于它无所不在,没有法就没有在,没有同构,没有世界。具体的在或同构在与总同构保持着规范的承予关系之外,复有自为、自在、内具的法相,并以之构成内法现象。

  通常情形下,也与同构本身有着无限多维层次或交错构成一样,同构的秩序并非是由单一的内法约束成立的,无限多维的法或重叠或交错地复合规定着同构的存在和它的过程取向。法的复合多维性是法之为法的重要特征,而法的绝对价值却异途同归,万殊一本:维系同构之为同构以及它的互助、自足过程的呈显。

  在生命的存在或同构中,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呈显之于我们有更为明显的感觉经验。一切生命必须首先服从宇宙论意义上的大尺度的存在法则(如引力作用法则),服从超微观世界的物理法则(如强作用力法则、弱作用力法则、电磁作用力法则),服从(元素或大分子)的化合或分解法则,服从生命复制、遗传、突变、适者生存、竞争互助的进化、复杂化法则,然后才是各自的具体生存规则。在诸多的生命法现象中,发现法的绝对价值是异常容易的事。生命载体的绝大多数均以吞噬他生命载体为生存前提,这就是生命现象中的异养性法则。如果我们把异养(即以毁灭他生命为自我生存的前件)置于一种价值的评判中(我们人类亦深受其害,如病毒、细菌、虱子、蚊虫、蛇及其他凶猛食肉动物对我们的威胁),那么,可能将一切吞噬、毁损、破坏他生命体的行为称为恶或原恶[7].因为它与存在的同构、互助、和谐这一抽象、普遍法则相悖。可是,我们很快发现,这种恶法是相对的。

  首先,它有着推进诸用流化、自足的动力作用。生命是宇宙创化行为中相对自动的一类存在。与相对被动的非生命不同,生命的行为主要受之于自身的自发性和自动性。然而,懒惰是存在的又一表象特征,生命者毫无例外。除非有非为不可的动因,否则,自发性、自动性亦会堕落而至熄没。求生必先求养。于是,求养便成为了生命的普遍动因。即为追求食物而自动不已。按最初的规定,生命现象有自养和异养。自养者虽以不移动(如绝大多数植物)为表征,然相互间的空间占有和生境排他的竞争以及它们对捕食者的抗争行为都是普遍的自动表现。异养者之间的生存竞争更是没有例外地趋于强化,生与死的对抗结果,足使它们不得不自动:或捕食或抗争。这种以生死为动因而诱发的生存竞争,是生命存在、生命现象多样化、复杂化、功能特化、非线性进化的根本原因。此论的一个最佳指意似乎应是,正是几十亿年来生命间的生的竞争,才导致了我们人类存在的呈显。这里,恶法的价值有二,一是为生命的多样化、复杂化、动能特化、进化提供动力;二是以恶制恶,用残酷的生存竞争来抵御生命的停滞、堕落。

  其次,异养原恶的非绝对性几乎一开始就表现着,一些可以称为原善的法则是这非绝对性的主要作用者。据云[8],最早的地球生命是厌氧和异养的,相互间的吞噬行为使得有机物趋于耗尽,原初生命走向自毁。值此之际,自在法则神奇地突显出自然正义或善的扼制力量-一种自养的名为蓝绿藻的生物出现了。它除自养外,还分离出大量的氧气。这样,既使大量的厌氧生物因不适应日渐富氧的大气环境而归于消灭,又为能够存活下来的异养生物提供大量的食物。于是,地球生命首次在善的作用下,抑制了原恶,并实现了异养与自养、合成与分解的互助、同构、和谐,为后来的生命现象的复杂化进化准备了前题。

  即便在异养生物(自养生物间也有此倾向)内部,一些原善法则也具出了强劲的制恶作用。如以亲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群落,是生物求生的先决条件之一,故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有利于己群的行为是异养生物们必须遵守的法则(群的生存规则),这意味着同群或同类的相食现象是不允许的。又如在生命同构必须多样化、复杂化之类的必然法则(原因来之于生命信息携带者DNA为了自身的复制和传续,需要有安全、可靠的载体,而无限复杂化、多样化的生命现象,正是这一需求的必然后果)的支配下,有性生殖最有利于多样化、复杂化的呈显,结果是异性相爱、相吸和护种、护幼的法则也成功地抑制了异养者无节制的食欲冲动。

  这样,生命现象或同构的秩序都可以由这些原恶与原善规则的互助而获得解释,人类亦莫能外。只是,在人类中,本质上如同动物那样的食物捕获、占有、性占有、群的占有与群化的行为,已被其智慧深化为了诸如财产权、婚姻关系、国家社会、人身权之类的人域关系或权利现象,并相应地对各种关系、权利现象作出了人为的设定。现在,我把这些人为规定的规则称为人在法,即因人的存在(智能的效法和创化)而有的法。

  与人在法相对应的是自在法(自在世界本身具有和呈显的法)。

  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复杂化。然它亦是因人在而特有的法现象,与自在法有许多差别。如它是智能或知觉行为的一种后果,它以符号的呈显替代功能、机能、本能的呈显,它是文化而非遗传的,等等。

  人在法的意义与缺陷

  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所以它具有比自在法更多的价值意义。

  首先,我们可以把人在法解释成对自在法复杂化的规范存在和秩序现象。逻辑上,这种复杂化意味着它可以是法规则中的最高级。

  其次,如果以受制于法则之复合约束的量维多寡来判别受体所占据的存在位置的话,那么,人的存在位置确乎是最优秀的。这是因为,人在受着其他生命者几乎全部承受的普遍自在法约束的同时,又自为复杂的法则加之于己,而这种复杂是他在难以作为的。同理推广,在人域内,那些自觉受规则(如道德的自觉)约制的人比必须由社会强制规则(如实在法)控制的人,应是更真实的人。

  再次,人作为一生物种类,有其特殊性,他的秩序虽为存在整秩序的一部分,然他的特定、特有、特殊、特在都要求必有自为体系的法规则才能规范,尤其在他不完善的自足过程中。否则,这个种群的内秩序就难以为继。人在法恰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人为呈显的最有效的内秩序规则。

  复次,人在法不同于那些依本能、机能受载并实践的生物规则(如公鸡按时打鸣,猫眼随时间变化之类。虽独特,却是本能使之然)

  ,它是人之意识自觉的觉悟呈显。这觉悟由性智的悟与理智的知互补同构地承担着。所以,它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意识自觉的完善、丰富、自足、复杂而完善、丰富、自足、复杂化的。在意识自觉无限迁升、扩展的未来,人在法亦会无限地化外域秩序为内域秩序,可直至与自在法同一不二。

  最后,人在法作为一种存在的标准和标识,在过去的历史过程中,它已为处于对世界的真实无所知觉、无法或不可能全知的盲然中的人类提供了一种可靠、有效的依凭和一套行为标准、方法、模式,设定了一可暂时依靠的精神背景(以神为统帅),客观上帮助和支持着人类去参与存在、把握存在、理解存在,谋求自我的存在、生存。

  人在法的诸般意义,人类并未得详细地考究它、发扬它,相反,却落入了其缺陷的圈套(分离而快之),还长期地恋于此道,耳濡目染而不知自拔。

  自从人类建筑知觉世界始,它也在张罗着与世界人为分裂的过程。

  虽然,人只是生命的一种暂且,是存在构成中的一种假象。如果说他是存在的话,也只能与世界同构才能存在,可人们还是习惯于突出自我-我的存在、我的行为、我的主张、我的环境……,以致不顾及自我以外的他在。这里,自我的绝对化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典型特征。

  人类中心主义是存在分离的表象在人在中被极化的表现,它把人为知觉的副作用推向极端而不自觉。当人的优越地位确立之后,人类所热衷的已主要不是人在与他在的概念分别,而是人域内的等级分别以及对自然、对环境的掠夺和奴役。人域内男人女人、穷人富人、统治者被统治者、高贵低贱的分别是近几千年来最普遍的事实;当这些分别方式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时候,有人又去分离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以至自我神化;最后,自我也难以同一,而有广泛的精神分裂、自我崩溃的事实。在人际间,人类唯我独尊、狂妄自大,以征服自然为志趣,以至生存危机,则是近几百年欧化文明的恶果。而今,自我与自我对抗、自我与他人对抗、自我与社会对抗、集团与集团对抗、自我与环境对抗、人类与生境对抗、人与自然、自在对抗已成为这个世界的普遍现象。可以说,世界自存在以来,分的有害之为唯人类所为而无他及。

  在法的现象中,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因而也当然地是与自在法同样的法,应是不证自明的。可人类的主要认知识和学理架构却不知此。一般的学说只将人在法当作法,而把自在法看作别的东西。正所谓有分则有求,有求则有执,有执则有迷,有迷则有歧途,有歧途则有恶。

  人在法首先致力于将人在与他在分离开来,排除非人在与人在之同构、互助的必然性,限在人域内讨论人在的秩序和规则,以人域内的关系、行为、事件为规范客体。故人在法几乎主要是人域法。这种功利化和极浅见的世界观、价值观(虽然合理但不真实),正是当今世界人与自然、自在、他在全面对抗,人的存在重新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

  人在法分离人在与他在只是人在法价值误导的第一步,更进一步是法以分本身为价值内涵。

  法以分为内涵和价值取向,是中外法学家们几乎共有的倾向。荀子说:“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9]又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10].很显然,荀子直认分是人在法的特有内涵,故有如此说。几乎同样的观点,我们在罗马法中也很容易发现。乌尔比安认为,法是分的准则,法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各得其所。[11]于是,法学就被解释为分的学问,法是分的艺术。

  分的确是过去法现象中的表征所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几乎全都以确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平等、有偿、公平、合理为内涵和价值取向,并依之形成了西方法理学框架。后来,这种理论由个人延展到社会、国家、世界,进一步成长为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门类。以中国法为代表的人身法体系正如荀子所说的那样,亦以分别人的身份、等级、亲疏关系之类为核心价值索求,并傍之形成为东方的礼法模式,用法的方式强化人们之间的不平等。

  传统法理学给我们提供了明晰的秩序和规范概念。同样,我们也从近两个多世纪的法理学的发展中,看到了其原创力的尽头:人域法的各种命题、预设、模式、定则、门类都获得了不能再详尽的解释;

  然而,人们在今天突然发现,我们祖先们千智万虑所积淀的经验的法,其本意是试图用分制恶,而结果反是恶无穷无尽,以致人类的存在也变得捉摸不定了。试想,如果解释者的存在不能肯定,那么,再周密、合理、公平、正义的人域法又何以长久?这已清楚地表明,人类需要新意境、新框架、新导向的秩序观、法理学、法规范,以重新定位、解释自身的存在与价值。

  此在的有限与知觉的反省

  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知觉的悟与知的同构呈显。正由于性智觉的特定意义,人类才不致专走单一的分裂之路而自取灭亡。回眸人类的精神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绵联不断地发现从各个不同角度发展而来的,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予以反省、批判的同构、和谐的法思想。

  首先,我们从神学中接受了一种高悬的先验的天启,最古老的如万物有灵论、物我无别意识。[12]尔后,印度《奥义书》说,人是宇宙的灵魂,故人与他物没有任何差别。[13]继之,犹太教告诫人们,上帝的意志是人与自然的共同法则,人的使命是去实现上帝。[14]延至中世纪,神学哲人阿奎那提出了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示法的法体系。[15]今天,神和神学已大都被我们所抛弃,而它曾有过的历史价值却是不能忽视的-为盲动中的人类提供了精神庇护所和不当行为的保险。[16]比神稍后,我们又有了一种可以称为自然主义的法思想的思考运动。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中国的《周易》哲学、老庄的道家学说、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到最近的马里坦学说和自然(大地)伦理学派。[17]从中,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自然法则,人为什么要遵守自然法则,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和谐性之类的思想,我们也欣赏到了人类对自我中心主义的最深刻批判。?与另外一类思想相比较,自然主义的法思想似使人显得被动和消极,终有未尽人之真谛的缺憾。这一类思想可以拿儒家学说为代表。在这一类思想中,人与自然均是体之用,乃体变转后的呈显。这种呈显首先是分类的,即依赖其组织质料的差别而有能力和价值的等级分野。这种分野从气(质料)的清浊开始,陆续是无机物、有机物,低等生物、高等生物,植物、动物,动物、人类,小人、君子,贤人、圣人。圣人是全部存在的完满或终善的标志。然而,在这一体系中,分只是暂且、表象和世界形成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和谐。他们无限拔高人之存在的地位,是为了强化为人的责任,而不是追求做人的权利。他们认为,存在、世界或同构是一从原善导向终善的必然过程,所谓体用不二、天人合一、内外同一、宇宙人生一体。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自觉到这存在的同构、同一和其过程的必然性,人的价值只能在和谐中方会真实地突显出来,固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去实践它、成就它。故说成己、成人、成物、成天。所谓法即是这世界构成的规则,也是过程的运动规则,更是人类实践成善的规则。这套规则的概念化称谓,是仁、理,故又称法为仁法、理法。和谐是其法思想的价值核心。[18]目睹先哲的真知卓见,才能深察知觉经验的误差;回观现实世界的景遇,才有探求真实的向往。人类现如今的难题和困境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有可能彻底割断自然史与文化史的联系。[19]这一可能性的具体涵义是:如果继续像过去那样,以人自我为中心,以欧洲式的大功利科技、工业事业为价值导向,那么,我们便是走向自毁。更难的难题还在于,如果我们从现在起停下来,那么,总有一天也会为自然的过程所淘汰。

  这就是进难退亦难。从另一更高意义上讲,如果未来的进化过程和方式仍像过去那样,只满足或表现为种类和形式的进化,或许就意味着我们(作为一生物类的我们)要被进化所遗弃(像曾是我们兄弟的猴子那样);如果不进化,我们只有等死,因为进化的停滞即是生命的毁灭。现在,我们既不能退回去,也不能如过去那样一味地盲动,我们必须谋求一种足以自我解脱且趋真的全新价值思考和秩序归依。

  进化的真实与秩序的超越

  进化的真谛不是无限地分化或分类,而是同构的复杂化和复杂化的同构。体变相演用显首先是复杂化、多椎化、多样化存在的呈显,而后趋真。或者说,进化的本质是同构进化而非单纯物种的进化,后者只是前者的特例和形式。任何一个新种类的呈显,必只是巨大背景复杂化中的殊例,虽然,这种复杂化变化可能的确是某种特殊物种的行为引发的。如几十亿年前的蓝绿藻的繁殖引起的大气的氧化,从而造就出了好氧的生命同构,又如今天的人类行为所引发的生态灾变,等等。

  同构的复杂化有三种基本形态,首先是存在形式(种类)的分化和进化;而后则是功能的复杂化特化;最后是价值取向的真实化。这表明,任何在都是暂且的、有限的。人之所以为人,率先就要不为这有限、暂且所执迷,就在于去理解进化的真实而不被动。如此,方能解脱上述进退两难的困境。?逻辑上讲,精神进化、文化进化是功能进化的具体内涵。我们人类现正处在这一阶段。但它远不是进化或复杂化的最后结果。人必须谋求对存在、对现有、对自我的超越而后方有真实的呈显,或者说只有对同构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只有了解相的涵意、价值,才能解脱生存与存在的累赘。

  超越是进化和复杂化过程的呈显,它由两种方式表现。第一是相对地超越。它是知觉者对感觉欲望的一种适度的克制和对环境的谨慎的掠取行为。由于我们对与我们共存、共在、同构的他在了解很少,对我们自己也知之不深,在这样的未明所以的探索状态和过程中,如果我们过分地作为、过分地诱发自己的欲求,必得其反,终是无地自容。从法律言,人类不能单一地强调和执着自我生存的优先权,虽然表面上我们有这样的能力。生存或存在应然是同构而非绝对排他的。

  这意味着传统的所有权概念必须加以改造,即我们必须将生命者的生存、存在的共同性、同构性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定则、秩序。为此,我们需要对传统的以分为价值取向的法观念、法学说进行变革,创制出全人类共享共有的人域同构法,优先解决好人在内部的秩序,强化人的同构性、整合性、不可分割性。尔后,我们还需要建构人际同构法。

  它是人在与他在同构、互助、互存、互依、互补的秩序规则,也是我们的智慧觉悟在现时空以至未来的一种呈显示。人际同构法更是对传统法观念、法体系、法价值的批判和创化。这两种法形态的创化是我们相对超越自我的基本内涵。

  第二是绝对的超越。这种超越很难为目前的人类所理解,因为我们尚无这层次的经验为之依据,所以它还是先验的。大抵言,与我们相关且在这样的超越中仍然存在着或有价值的或许只有我们的意识自觉的完满,其他如躯体、感觉、欲望之类都将一一远去。如阳明先生言:满心是理,故心即理。[20]这便是体相用的同一不二。

  法的超越亦如此出。坦率地讲,到今天为止,虽然我们有诸多的人在法为秩序规约,但我们基本上还在自在法的掌握之中,受着自在法绝对的支配。这表明生物性仍然是我们的本质特征之一。这也正是我们被局限的原因所在。就此而言,超越的意思可约略地理解为意识自觉的完满对人之生物性的否定和摆脱。这在今天看来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意识自觉还十分地初级,我们既不能凭之对自我负责,更不能仰之对人际同构负责。我们的这种缺陷和不足指明的结论是,只有依赖自在法的约束,我们方会不被自我毁灭。这当然不是可以就此止步的结论。我们必得通过人域同构法至人际同构法的复杂化逻辑自足,终去超越和摆脱自在法之于我们的绝对约束和人在法的盲目狭隘。

  比如恶。人类的一切恶差不多都是生命异养这一原恶的延伸和复杂化。我们正因此才有了几乎是绝对的局限性:所有关于自我、权利、欲望的观念、定义及其现象本身都从原恶起源。这些也恰是困扰人类和他的法、思想、理论、学说、价值判断的难题。我们正面临着的可能走向毁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对抗亦是它的必然后果。

  能指望这些自动消失吗?不。原恶是一回事,经过意识发挥、创化、复杂化的人类的恶则具有更多的意义。经由性智觉悟和理智能力的同构而呈显的意识自觉,可使善的法则养育、创化、自足出人的完善。

  完善不只是精神的单一完满,而且也是对肉体、欲念、感觉的消化、放弃,使恶被超越、否定。试想,如果我们的觉悟和能力足使我们终得以不食人间烟火,不依靠异养而存在,没有感觉、肉体上的如现在这般的欲求,那么,财富、权力、地位、名誉之类就会离我们而远去,留下的只是真觉和真念。这就是真正的超越。

  还如死亡。死亡的真正涵义是:增进善,淘汰恶。人类至今无法逃避死亡,乃因为我们未能脱去恶的纠缠。所以我们还必须不断地死亡。一旦我们的意识自觉足以呈显为完善,死亡对我们就毫无意义,自在法亦自动放弃对我们的控制,人就会在不死中实践其真实的为人价值。也只有在此境中,我们才能最终解脱进化的二难困境之于我们的限制。善的完满即与体的同一不二,是体变相演用显之复杂化过程的第三形态,也就法之价值取向的真实。至此,进化的初级形式(分类、分级、功能的特化之类)也就与我们无关了。

  法的同构与价值终极

  进化的本质是同构的复杂化和体相用的同一不二,舍此而外,均是虚假、暂且。人类的二难困境不是进化的终局,而是不完善的中间状态。我们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善的发现、把握和实践,去超越虚假、暂且、困境。如此,方不为进化所累。

  法不是别的,它是同构的规则,亦是自足同构的规则。其质量的呈显依赖人之意识自觉的程度。过去的经验已明示我们。法的效域、价值、外延一直是由内向外地扩展的,不断地化外秩序为内秩序-氏族法、地域法、人域法。这些都已为我们所经历和认同。现在,只差一步,我们就可以认同并实践人际同构法,而这一步之迈,更赖我们的意识自觉。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一步人类是迈定了。因为生存与存在的功利需求已成为了我们迈出这一步的强制动力。

  我们作为生物的存在,有着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局限性,却也因之得益,使我们成为万有的灵秀(至少是灵秀之一)。从今而后,人之所以为人,就是要摆脱存在的局限,但这还不是目的,而只是过程中的附带结果,我们的价值终极是经过过程的锤炼、炼化、历炼、互助、自足而与体同一不二。这亦是为人的自在、自为、自知、自主、自觉的呈显。把握了人的价值终极,也就理解了法的终极价值: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和谐同化趋真。

  注释:

  [1][波]C.布特伦:《二十世纪宇宙学中物质从“无”自发产生的思想》,《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7年2期;H.Puthoff:《万物归于无》,《世界科学》1991年9期;方励之:《“第一推动”今昔谈》,《自然辨证法通讯》1984年4期;老子:《道德经》。

  [2]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

  [3][美]E.拉兹洛:《进化-广义综合理论》第二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4月。

  [4]江山:《中国法理念》第七章,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

  [5]以下内容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一章,版次同注②。

  [6]以下关于法的见解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二章,版次同注②[7]非异养性生物(如植物)间的生存空间抢占和对他生命者的生境排挤行为,也是一种原恶的表现。

  [8]北京自然博物馆:《生物史图说》第三章,科学出版社,1982年4月。

  [9]荀况:《荀子·非相》。

  [10]荀况:《荀子·礼论》[11][意]桑·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版。

  [12][英]爱·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8月版。

  [13]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月版。

  [14][以]阿·埃班:《犹太史》第二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6月版。

  [15]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6]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六章,版次同注②。

  [17]大地伦理学派指美国的菜昂波尔德,罗尔斯顿三世和德国的施韦兹等人。兴起于30年代,60年代以后具有世界影响。

  [18]江山:《中国法理念》第六、七章,版次同注④。

  [19] Günter Alener:《自然的开放过程》,《世界科学》1994年11期。

  [20][明]王阳明:《传习录》(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