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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为何中国社会盛行私力救济

发布日期:2009-02-20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不是从法律上论述有关私力救济的问题,而仅仅从社会角度就私力救济现象谈谈自己的感触。因此,文中对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在概念上不做严格的定义和限定,仅从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讨论。     中国人私力救济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一点很多人都会同意,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可能有更深刻的体会。苏力的《送法下乡》引起很多人的共鸣,因为在中国的农村,在有纠纷的情况下诉诸法律的,也就是依靠公力救济的人太少。而有人认为,跟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人数占总人口比太小,因此,律师数量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甚至国家领导人也提出了将律师人数提高到人口一定比例的硬性指标,但是看来这种目标很难实现了,因为中国老百姓在面临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习惯的还是自助,最信任的也是自己以及自己所确信的多年以来的“理”。在农村是这样,其实在城市也如此,只是在自力救济的方式上有所变化。
    让我们看看中国人私力救济的众生百态:
    现象一:用钱买命。中国的矿难已经屡见不鲜了,小煤窑更是成了谋财害命的代名词,虽然很多大的矿难被媒体曝光,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更多的“小事故”被掩盖在矿老板与遇难矿工家属的私人交易之下了,几万元赔一条命,有的甚至更少,然后矿可以照采,安全隐患可以继续存在。前些年,“宝马撞人”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也常常听见有钱人拿钱买命的高调声音,然后就有更多的“马”实践撞人赔钱的买卖。
    现象二:上访伸冤。也许有人认为这不属于私力救济,因为上访者根本目的是希望获得政府等公力救济,而且很多是经过了司法系统的正常程序处理后继续上访。但上访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下级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上访的行为实际上绕过了法律的正常救济,期望上级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者社会突破法律程序的救济(并不表示实体上的突破),完全依靠自己的行为来达到上述目的,一般的靠四处寄信,不断地到各政府司法机关下跪哭喊,激烈点的来个聚众示威,或者自焚自爆等等,因此,更符合私力救济的本质,也是私力救济在当代社会的变形。
    现象三:走关系。很多人说,在中国,“干什么都要有关系”,只要有“关系”,天堑可以变通途,反之,则寸步难行。上好学校,要有“关系”;找工作,要有“关系”;升迁,更要有“关系”;打开市场,要有“关系”;招标投标,更要有“关系”;至于打官司,更是打“关系”!至于“关系”的范围,包含的就广了,可以是亲属关系,同学朋友关系,也可以是金钱引出来的关系。也许很多人认为走关系不是私力救济,因为走关系者大多是为了获得非正当利益,谈不上是对自己权利的救济,但实际上,当“关系”成为常态,成为潜规则,而不走关系则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时候,走关系就成了私力救济的一种。在中国社会,很多情况下,正是如此。
    。。。
    诸如此类现象可以举出很多。当然,很多时候大家在谈到这些现象的时候,是跟腐败、封建糟粕、传统习惯等联系在一起,很少会将其与私力救济划等号。但细想之下,从弱势者的角度来看,又均符合私力救济的特征。譬如,普通百姓的一场官司,且不论谁是谁非,也不管是否请了律师,当事人都会竭尽全力地找关系。能跟承办法官吃个饭,递个人情还不算最有把握的,直接找到庭长、院长那才放得下心,而一旦结果稍有偏差,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哪个环节没有打点好,而不会想到法律上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找不到关系,则只好找媒体,找各种渠道要说法,想方设法影响司法的结果。其实,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意味着已经采取了公力救济的渠道,但是,公力救济并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律师不能信任,法官也不能信任,只有非常“硬”的关系才能信任。因此,与其说是公力救济,更多的是带有私力救济的色彩。当然,救济一词似乎仅针对弱势者,但强势与弱势都是相对的。在卖方市场里,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者来说是强势者,但开发商要去找政府部门批地的时候又成了弱势者,因此,开发商为了取得土地,不惜以金钱开路,在政府各个部门上串下跳的时候,又有了为自己的权利进行私力救济的味道,或者可以说是私力救济的延伸。
    为什么私力救济如此盛行?直接的原因是公力救济的缺位,但在能够得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何人们还倾向于私力救济?那只能缘于公力救济的效力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到达,另一些情况下,公力救济软弱无力。一项纠纷,交由法院处理,动则数年,这样又何谈救济?因此,人们宁愿选择快速的私力救济,即使花费一定的代价,也远低于公力救济的时间成本。
    私力救济的盛行,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公务人员的腐败,使公力救济进一步弱化。而反过来,私力救济之所以盛行,则肇始于公力救济的缺位或无效。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力救济途径,才是减少私力救济的根本。对法官的不信任,缘于对法官监督救济途径的缺失或无效,对政府官员的行贿,缘于对官员监督的救济途径缺失或无效。人们不愿打官司,缘于司法救济途径的无效或扭曲,而并非人们天生喜欢私力救济。
    因此,从上面来看,什么时候中国的公力救济加强了,有效了,政府权力有制约了,法官能秉公执法了,什么时候律师才会有发展的空间,什么时候才不流行私力救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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