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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明诉公司等交通事故上诉案

发布日期:2009-02-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答辩人辉腾公司针对程朝明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1、2、3、4项,撤销第5项判决的上诉,答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陕西省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答辩如下。
1、关于医疗费问题。
    根据高法解释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确定的数额认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支付的58786.38元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认定,但判决未一并处理与法律明确规定不符,二审应明确冲抵。
2、关于误工费问题。
    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朝明没有提交141天固定收入有效证明,属于无固定收入的状况,应比照西安地区400元∕月较妥。一审判定4717.34元过高。
3、关于护理费问题。
   法律规定:“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朝明没有提交护理人员(朝明农民妻)有效收入状况的证明,也没有提交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更没有提交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证明。应比照西安地区400元∕月较妥(400元×5个月=2000元)
4、关于营养费问题。
   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朝明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但一审除认定每天18元伙食补助外,还判定5000元营养费,相当于朝明在141天的住院期间,每天要有35.47元的补助,明显过。营养费应以10元×141天=1410元较妥
5、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55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朝明没有提交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故娃星星2001.10.12.生, 2006年已经5岁,应以 14年计算;朝明父母不应补偿。
6、关于残疾赔偿金。  
   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76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1676元×20年=30168元,一审判定34128元过高。     
7、关于住宿费。
   由于一审已经对被答辩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护理费予以认定,故其提交的的非正式住宿发票不能有效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故该部分费用法庭不应保护。 
8、关于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故该部分费用一审认定残疾赔偿金就包含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二审不应支持。
9、朝明也应承担交通事故部分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天空下着中雨,朝明违章乘坐自行车,并手持雨伞障碍观察发生事故,朝明也应承担交通事故部分责任。
10、答辩人与孙明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我国《通安全法》也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按照各自违章情况划分责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故被答辩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无据。
11、本案保险公司不是适格当事人。
   本案属交事故赔偿关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应一同处理。
12、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
   一审中答辩人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但法庭没有告知答辩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故请求二审法庭查清病情予以重新鉴定。


   
                                      答辩人:陕西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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