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有的房产没有分割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11 作者:110网律师
这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依法向法院再次起诉,但法院受理后是不是会一定会进行分割呢?看看下面两份判决:
判词一:原告要求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号202室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因原、被告除系争房屋外均无他处住房,且被告不同意原告房屋分割和补偿的意见,故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但考虑到原、被告现已离婚,为方便系争房屋的使用和具体房地产权的行使,本院可依法对系争房屋共有权利份额进行分割。
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号202室房屋由原告奚XX与被告魏XX按份共有,并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判决二:双方对该房屋的作价意见不能一致,结合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房屋的价值为90000元,地下室的价值为4000元。房屋、地下室因现在均由韩朝军实际居住使用,故房屋及地下室归韩朝军居住使用较为适宜,由韩朝军补偿47000元给郭红丽较为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三门峡市宋会路铁路小区2单元1楼西户三室二厅的房屋由被告韩朝军占有使用,被告韩朝军补偿47000元给原告郭红丽。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割支付完毕。
两个十分近似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大相庭径。第一份判决书驳回原告再次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而第二份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后者的做法,民事诉讼应该起到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作用,当事人作出房屋产权“一人一半”的约定,对房屋本身并未实际分割。签订完这样的协议后,当事人将会面临各种各样实际的纠纷和矛盾。比如居住权问题、房租、物业水电费等等。离婚后,双方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按份共有也还是有诸多不便的。因此,法院应该本着解决社会纠纷的出发点去实际解决这种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协议当中,尽可能将离婚协议完善,避免将来还会遇到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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