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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6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构成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6-12-13    作者:刘东冬律师
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构成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责任心强和技术可靠的妇科医生若谨慎操作在一般的子宫附件手术中通常不会损伤到输尿管或者其他附近脏器。医方因资质、技术欠缺,在子宫肌瘤子宫卵巢切除术中损伤该侧输尿管的,医方显然存在医疗过错,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0423日,汪某因子宫肌瘤等疾病到甲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治疗,甲医院当日予行子宫全切术+右卵巢切除术+阑尾切除术20130429日出院。术后12天,汪某出现阴道流液,512日在甲医院行膀胱美兰实验,排除膀胱瘘。后在乙医院进行检查,于20130514日入住丙医院诊治。20130518日到丁医院第一次住院,诊断为:右输尿管阴道瘘,行膀胱镜检+右侧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右肾穿刺造瘘术20130624日,汪某再次入住丁医院,诊断为右肾造瘘术后,行彩超定位下右肾穿刺造瘘术20130627日出院。20130807日到丁医院住院,主要诊断:右输尿管下段狭窄,其他诊断:右输尿管上段粘连,右肾造瘘术后,并见有2根缝合线缝合输尿管,行右输尿管膀胱吻合、右输尿管上段松解术,于20130824日出院。20131014日,汪某到丁医院住院,主要诊断:右肾积水术后,行膀胱镜下拨输尿管支架管。至此汪某始知甲医院在施行手术时损伤了汪某输尿管。
20131126日,本案医疗纠纷经市医学会鉴定:甲医院经治医生超范围执业违法;切除阑尾系过度医疗;违反医疗常规以致损伤器官,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是六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甲医院未积极赔偿,汪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因病到甲医院就治,甲医院应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治疗,甲医院在本次医疗过程中,经治医师超范围违法执业;在未经患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切除阑尾系过度医疗;术前准备不充分,且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输尿管解剖位置不明确的情况下盲目手术导致患者输尿管受损,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是六级伤残,甲医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甲医院承担80%责任。
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在没有查明汪某有过错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只判决甲医院承担80%责任不当;其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关于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分析,不应成为已依相关规定转换为对应伤残等级后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故改判甲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手术医师超范围执业,术前准备不充分,在术中解剖层次不清晰又非大出血等紧急情况下损伤右侧输尿管显然存在医疗过错,另外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阑尾系过度医疗,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酌定甲医院承担80%责任,而二审综合考虑后改判甲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甲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成系列严重的,这医疗水平、管理水平与其作为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的定位严重不称,我想这大概也是二审改判甲医院承担全责的重要原因。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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