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回迁房,卖方不交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简介
1、原告江江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9日就1111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了定金16万元和24万元的房屋价款。2012年8月1日,又向被告支付房款25万元。2012年9月28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多出的平米数差价款20258元。2013年3月27日,原告为获得房屋的交付使用权,给被告打款5万元。但被告拖延交房日期。原告还支付了车位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1111号房屋并按照每月27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车位费2600元。
合同约定江江购买郭郭所有的1111号房屋,房屋价款80万元。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天,江江支付郭郭购房定金16万元(该定金在双方均没有出现违约情况下充抵房款或首付款)。江江以全款方式购买房屋,在网上签约之后办理过户前再向郭郭支付除定金以外房款64万元。双方约定:郭郭收到全部房款后当日将房屋腾空,交验完毕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予江江。
(2)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江江违约,江江已支付定金归郭郭所有,不予退还,并赔偿郭郭标的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如郭郭违约,应自违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江江所付定金,每延误一日,按房屋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江江支付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郭郭违约延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江江有权解除合同,郭郭并于延期十个工作日后三日内按该标的房款的20%向江江支付违约金。
2、被告郭郭辩称:
合同约定原告给付全款后被告腾房,现原告并没有给付完毕全款,被告没有违约。
2009年10月22日,改造拆迁办公室(甲方)与郭郭(乙方)签订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需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12间,建筑面积377.35平方米。乙方可购买的安置房为:永定地区五套三居室,门城地区一套三居室,门城地区一套两居室。后郭郭选购的其中一套为1111号房屋。郭郭系被征收公房承租人。
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第三人金宝地产公司辩称:
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房屋为回迁房,无房产证。故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内容中没有明确约定时间。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郭郭提出不想出卖房屋,两次调解,但是没有成功。第三人认为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履行,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1、2012年2月19日,郭郭、江江、金宝地产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4、原告提交的收据、车位租赁服务协议书、履约保证金合同书,被告郭郭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租赁车位时,房屋还没有交付,该损失为原告自行扩大损失。
2、原告为证实交易时对房屋交付时间有约定,提供电话录音材料,被告郭郭认为该录音从内容来看,系原告本人在问,并非金宝地产公司员工董大本人主动陈述,具有引诱性。
第三人金宝地产公司对录音表示认可。
金宝地产工作人员董大表示当时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的钱是分期给付,还有尾款,因为不清楚是除了尾款之外的钱先给还是钥匙先下来,所以说的是如果是买方先把钱给了卖方,钥匙还没有下来,就要等钥匙下来。如果是钥匙先下来,买方还没有把除了尾款之外的钱给付完毕,就要等除了尾款之外的钱给付完毕再给房。没有具体说几天交接,就是尽快交接。
三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郭郭收取1111号房的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郭郭表示在收房之后曾告知过原告不出卖房屋,原告表示在被告收房之后,曾向被告表示坚持购买房屋。
三、法院判决:
1、被告郭郭将1111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江江。
2、被告郭郭按照每月1700元标准向原告江江支付自2013年2月24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驳回原告江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对于房屋交验时间并未写明。补充协议虽然对款项交付有更为细致的约定,但是亦未写明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按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所陈述,因写补充协议时,存在房款交付与钥匙交付在先在后的不确定因素,故没有写明时间。
房屋交付时间未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被告不可以一直控制房屋,而不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郭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具备交付条件合理期限内将房屋交给原告。
3、交付房屋,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月确定交房的合理期限为郭郭收取1111号房屋后一个月。逾此期而未交房,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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