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单某某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张书正律师
答辩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外商公寓4号楼3单元1楼东户。
被答辩人:单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6号院金印现代城2号楼3单元2楼西户。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做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所诉非实。
一、被答辩人因之前知道答辩人的孩子是通过别人帮忙才上学的,因而请求答辩人帮忙。被答辩人从来没有承诺是自己帮被答辩人办上学的事,只是出于好心,表示愿意帮被答辩人问问。
被答辩人主动转给答辩人的钱,本来就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转给李某某的,再要求李某某转给刘某某。答辩人只是中间人,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相关的钱财已经被刘某某花费了几千元,上学的事情已经办好,但被答辩人明确反悔,不愿意让其孩子去相关的学校上学。之后,答辩人通过努力,为被答辩人追回了三万,被答辩人当时非常感谢。因此,答辩人要求退回相关的钱,没有事实依据。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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