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死亡赔偿金及补偿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王天军律师
【案情】:毛某系某公司员工,乃原告李某丈夫,原告小毛父亲,被告娄某儿子。2013年7月17日毛某在为某公司工作时因公死亡。经友好协商,原告李某、小毛和被告娄某与某公司达成赔偿意向,并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本案告李某、小毛和被告娄某死亡补助金491300元,并另行补偿156351元。现因原告李某、小毛和被告娄某就该款项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李某、小毛诉至本院,要求:对某公司赔偿给原被告的死亡补助金491300元和补偿费156351元共计人民币647651元依法予以合理分割并由被告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之是诉争死亡赔偿金及补偿款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及补偿费应作为遗产处分。它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应属于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死亡赔偿金和补偿费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和因公死亡补偿费,是在公民死亡以后由死者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的赔偿和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公死亡所得的各项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抚,其性质不属于死亡公民的遗产,不能按遗产分配,应该由其近亲属平均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和补偿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本案中,毛某因公死亡,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某、小毛和被告娄某的死亡补助金和补偿费,系对死者毛某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遗产,原告李某、小毛和被告娄某均享有该款项等份处分权。考虑到原告小毛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依法应予以照顾,本院酌定原告小毛应得647651元的40%,即人民币259060.4元,原告李某及被告娄某各得647651元的30%,即1942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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