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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律师解析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无效案件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袁晴诉称:因我之子毛凯待业,银行贷款买房的条件不够,又因我目前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贷款20年,而银行对50岁以上不予20年贷款期限,所以袁晴出资以袁非名义贷款买房。原告袁晴与被告袁非在20031021日共同协商签订了购买北京市崇文区×室房产的协议书,原告袁晴在得知被告袁非已取得北京市崇文区×室的房屋产权证后,与被告协商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北京市崇文区×室的权属应为原告袁晴,被告袁非配合原告袁晴立即办理过户手续;2、被告袁非承担办理过户的各项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袁非辩称,我与被告朱英结婚一段时间后,一直借住在我姐姐袁晴的丰台区角门西里×号房内,直到2003年,袁晴要买房子,需交首付款,将该房卖掉。因我们夫妻无房居住,我与袁晴商量,购房后,房屋仍由我们居住,袁晴表示同意。原告所述均为事实,原告给我一定补偿,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朱英辩称,原告袁晴与被告袁非所签协议是不真实的,北京市崇文区×室为我与袁非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原告袁晴与被告袁非系姐妹关系。被告袁非与被告朱英系夫妻关系。
20031026日,袁非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崇文区×室的认购书,总房价485262元,首付105262元,余款38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袁非从其北京银行账户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并分别于2006126日、2006830日、20101110日提前还贷90082.62元、150229.50元、93511.58元。
北京市崇文区×室交付后,由二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并进行了装修。2007年,二被告产生矛盾后,朱英搬离×室。
原告为证明借袁非之名购房的事实真实存在,提供了20031021日由袁晴和袁非签署的《协议书》一份:(1)、由袁晴出资以袁非的名誉贷款购置北京市崇文区×室一套,袁晴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2)、该房屋在银行贷款20年的月供由袁晴按银行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以袁非的名义给付,与袁非无关;(3)该房屋的装修费用由袁晴全额出资;(4)、袁非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协助袁晴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提供了《北京银行个人按揭贷款须知》,以证明袁晴贷款20年将超过65岁,《协议书》签订的理由成立。
被告袁非认可该《协议书》真实性。被告朱英不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
被告朱英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购房款系由被告夫妻二人支付:1、朱英存折复印件、账户支取单,以证明2006114日取出90000元,后于126日存入袁非帐户用于提前还贷。220042月至20057月朱英的工资卡明细,以证明此期间工资卡由袁非持有,用于还款。3、袁非与卢大伟签订的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得款590000元,以证明用部分房款提前还贷。
另查,原告袁晴于20057月贷款40万元,在本市另行购买住房一套。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北京市崇文区×室的权属问题,为明确该问题,需要核实两点:一、原告袁晴借被告袁非之名购买北京市崇文区×室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二、北京市崇文区×室的购房款具体是由谁支付。
为证明该借名买房的事实真实存在,原告提供了20031021日由袁晴和袁非签署的《协议书》一份,律师认为,该《协议书》签订双方系姐妹关系,在二被告存在离婚争议的背景下,虽然被告朱英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协议书》不真实,但原告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鉴于原告袁晴与被告袁非的特殊关系,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难以认定。
被告朱英于2006114日取了90000元,2006126日有一笔90082.62元提前还贷的记录,时间上相契合。袁晴称朱英所取的90000元系朱英欠原告的借款,是袁晴将这90000元直接用于还贷的,对这一说法,袁晴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应不予认可。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市崇文区×室的购房款系由原告支付。
综上,律师认为,北京市崇文区×室系以被告袁非的名义购买,购买后由袁非和朱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使用,期间,二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整个购房付款记录中,不论是首付款、按期还贷亦或是两次提前还贷,均是以被告袁非的名义支付。现有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亦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袁晴支付。
 
提醒: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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