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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跳楼自杀的其他聚餐人是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宋某受同事马某之邀,与其他同事在马某的宿舍吃火锅并有饮酒。饭后,其他人各自返回宿舍,但宋某一直留在马某的房间。后宋某从马某房间出来到客厅后爬上客厅窗台,一跃而下。马某等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宋某送医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宋某亲属要求同聚餐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聚餐参与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聚餐人对宋某未尽到照顾义务,即特别的注意义务,导致宋某在醉酒行为不受控制的情形爬窗跳落当场死亡。聚餐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聚餐后宋某留在他人宿舍爬上窗台跳楼的行为事发突然,其他聚餐人无法预见,亦无法有效阻止、杜绝事件的发生,即没有过错,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故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餐中共同聚餐人对饮酒人的醉酒状态及危险程度的判断标准,应以社会普通理性人的要求衡量。宋某饮酒及滞留在马某房间聊天期间,没有出现意识不清、身体失控等面临人身安全的状况。因此其他聚餐人已经尽到了一个社会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本案无论从聚餐地点、聚餐时间、聚餐人员范围上均不存在危险性。死者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过度对身体有害或导致思维不清楚的后果,更应该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宋某从马某房间到客厅爬上窗台并跳楼的行为事发突然,被告马某等人无法预见,故不应当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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