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致骑车路人受伤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李某驾车载其朋友王某到餐厅就餐,车停在停车线内后,坐在后座的王某没有观察车旁情况就打开车门,正好撞到骑电动车路过的钱某。钱某重伤,经治疗各项花费共计50万。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建议李某、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几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钱某将司机李某、乘客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查,李某为其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分歧】
对于钱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出现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王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次事故纯粹是因为王某的盲目开车门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的责任,其余50%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王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法院责任划分的依据。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交警部门建议了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该认定驾驶员及乘客并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已生效,如若保险公司要求法院不按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应当在诉讼中对该份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据和依据,由法院认证。本案中驾驶员李某虽已停好车,但其未对乘客开门安全尽提醒义务,乘客作为成年人,盲目开车门导致事故,而保险公司仅凭驾驶员停放的车辆完全是停放在停车线内,没有任何违章违法行为不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证据。
其次,既然驾驶员要承担事故50%的责任,那么根据交强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驾驶员应当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
再次,乘客50%的事故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样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被保险车辆合法驾驶员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至于乘客50%的赔偿责任,是由其盲目开车门导致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买单。作者:人民法院 游朦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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