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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业合同的违约责任首先体现于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其次还涉及到财产责任等方面,下面由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要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就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业主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不会发生违约,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
  例如,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决非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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