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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离婚男方首次法院起诉一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一个月快速离婚
                2016年8月1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日,结案时间2016年8月11日,历时1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对外债务归个人承担
     4、双方之间再无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所有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家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中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解决掉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才是律师最核心的价值。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一个月快速离婚,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8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
三、原告A每周探视C一次,一次1-2天,寒暑假期间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半时间,超过七天长假(含七天)以及春节的探视方式为:逢单年在原告A处过,逢双年在被告B处过。
四、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对外债务归各自承担。
五、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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