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果虚标脂肪含量 小伙起诉厂商获退一赔十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110网律师
赵先生今年32岁,2016年2月29日,他在金渝大道某大型超市花106.8元买了4袋某品牌的开心果。回到家后,赵先生准备吃开心果时,发现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含量为每100克含脂肪11.9克,比自己之前吃过的开心果含脂肪量低,怀疑产品标示的脂肪含量与实际不符,于是向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
2016年8月4日,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抽检结果回复给赵先生,该牌子的开心果产品脂肪含量大于标示值的120%,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将该案移送至该开心果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7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厂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5000元。
2017年1月9日,赵先生将超市和厂家起诉至法院,以购买的开心果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含量与实际脂肪含量不符,低于实际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退货款107元,并赔偿1070元。
2017年2月2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涉案产品脂肪含量虚标的事实不属于超市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故超市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厂家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超市退还赵先生货款106.8元,厂家十倍赔偿赵先生1068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 一定要仔细观察留意关于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品质保证以及能量标识的内容,如发现产品实际情况与产品标识的内容有差异,这是认定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是否存在经营欺诈的关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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