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转让是否必然无效?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2015年7月,常会婕诉称,我与张莹系同学,张莹无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2006年11月份,张莹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现该房屋于登记在我名下。我于2014年3月份开始偿还贷款。时至今日,张莹依然没有购买经适房资格。张莹借用我的指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侵害了我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张莹借用常会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2.确认常会婕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张莹辩称:不同意常会婕的诉讼请求。常会婕陈述的相应事实我不认可,不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常会婕与我之间所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
张莹反诉称:张莹与常会婕均为山东省人,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二人大学毕业后,分别被安置在北京不同单位工作,后常会婕获得北京市户籍,张莹因故未能获得落实本市户籍的机会。2006年11月初,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张莹借用常会婕的名义,所购房屋归张莹所有,张莹负责交纳包括所购房屋房款、过户等全部费用,常会婕配合张莹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2009年2月,张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十余万元。同年4月正式入住居住至今。上述房屋的全部材料均为张莹持有。我认为该房屋系张莹全部出资购买,相应借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行为。请求判令:1.确认张莹借用常会婕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常会婕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协助张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三、审理查明
2014年,常会婕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莹返还涉案房屋。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常会婕与张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先解决借名买房关系的效力和借名买卖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涉案房屋是否返还问题。
双方均表示购买涉案房屋并非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资格。
四、法院判决
1、常会婕与张莹就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2、驳回常会婕的诉讼请求。
3、驳回张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常会婕与张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因涉案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涉案房屋现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涉案房屋的购房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抵押尚未解除。基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张莹要求在常会婕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协助张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在张莹名下,应不予支持。张莹可在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时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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