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的,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王红琴与被告冠宇公司之间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主张房屋修复费用4281元(包含材料费、房屋维修人工费、房屋卫生清理人工费、水电费),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租房合同、照片、短信、证人证言、收据、销货清单,认定原告因修复房屋损坏所支出的材料费为2225元;对原告主张的房屋卫生清理人工费用500元,因被告予以认可,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所欠水电费156元,因原告提供的发票户名与地址信息均不能证明是原告出租的房屋所发生,故对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修复房屋支付的人工费用1440元,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原告为修复房屋必然要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用,参照江苏省建筑装饰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院酌情支持720元;原告主张其丈夫陶福银处理本案的路费600元,因陶福银并非本案租房合同的当事人且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房屋损坏系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被告一直不对房屋进行维修并且未向原告交接房屋,导致原告不能及时将该房屋对外出租造成的4个月(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的房租损失6000元。法院认为,承租人因违约造成承租房屋损坏,致使出租人不能及时将房屋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短信记录,原告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就已经知道所出租房屋的损坏情况,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9月20日答应安排修理,但被告最终未修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见,法律既鼓励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对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作出了安排。本案中,虽然被告违约造成原告房屋损坏给原告及时将房屋对外出租造成了影响,但原告未能在被告不予修理后的合理期限内先行对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故原告就因其自身原因扩大的租金损失无权要求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租金损失3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