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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诉讼案件,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律师费|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律师费是否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不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在诉讼中难以明说的痛。一般而言,法院判决不支持律师费的理由有三: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第二,律师费标准系自由协商,如支持则可能造成违约方不合理负担;第三,认为律师费尚未发生或者不一定发生。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中支持律师费的判决非常少,且条件非常苛刻,要求同时达到有约定、已支付、合标准三个要求。
今天我们分享的最高法院的案例即认为:在针对主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这为今后在诉讼中请求被告方承担律师费,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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