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受欺骗方追回应该分得的夫妻共同房产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化名)为威海某高校一名教师,心地善良,天真纯朴;后通过朋友介绍与威海另一高校教师张某(化名)认识,认识不久彼此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直到2014年,本案被告张某声称自己身患绝症,不想拖累本案原告,遂提出与本案原告离婚,并以不离婚就不治病为由要挟本案原告,且拒绝向本案原告透露自己身患何种绝症的情况,原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去医院就诊,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在万般无赖下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的这一行为让原告甚为感动。
双方在离婚时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写进离婚协议(该套房产价值60万元),离婚不久,本案被告找到原告,声称自己身患绝症,需要大笔的医疗开支,提出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给自己;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出于对被告夫妻情分的怜悯,同意将该房产给被告,并再次签署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载明该套房产归本案被告所有!
之后,由于本案原告不放心被告身体状况,还多次与被告联系,询问被告的身体情况。直到后来有一天,本案原告手机出现问题,需要利用其他手机ID登陆,遂本案原告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了被告的手机ID,由于苹果手机拥有ID相同,照片共享功能,原告通过自己的手机上看到了被告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甚至有部分为过度亲密照片,而且照片上显示的拍摄时间为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本案被告提出离婚的时间接近,且诸多照片中第三者为同一人;瞬时,本案原告很清醒的反应过来,被告并没有身患绝症,而是利用绝症的借口达到离婚并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本案原告为此联系了被告,要求被告对此予以说明,起初被告对此不予理睬,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提出愿将该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30万)折价补偿给原告,事已至此,原告也只有接受,只是考虑到本案被告的此种做法深深的伤害了自己!
然而,没想到的是,本案被告此种说法完全是他自己的权宜之计,拒绝支付本案原告房屋补偿款,原告在万般无赖之下通过威海律师网找到我,希望可以通过我给予法律上的帮助!
【承办过程】
我在听取本案原告的上述案情过后,直接建议提起诉讼,撤销该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该套房产;首先,双方在协议离婚后签署的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补充部分,原告之所以放弃房产的分割是基于被告的欺诈导致原告对此作出错误的认识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本案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法院就可判决撤销该补充协议,而后重新分割该套房产!
被告的欺诈行为,就是被告谎称绝症的证据;在我的提示下,本案原告声称,她在发现被告有婚外情之后,与被告的所有通话均采取了录音的方式保存了下来,这对于案件本身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口;我听了原告保存的录音后,认为该案件的胜诉几率非常之大;同时,我让本案原告将被告婚外情的照片也冲洗出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庭审中,被告对录音供认不讳,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形成时间存在异议,且针对法官在调查阶段的询问前后矛盾(诸多细节在此不便详议)!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并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王某房屋补偿款30万元
【办案总结】
办理该案还有一个思路,如果将王某给予张某的房产理解为赠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来办理, 因为该案涉及到的房产在诉讼时并没有过户,房屋的产权证上还是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名字!
王某对此很是满意,在我上传这篇文章时,王某已拿到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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