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7-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近来,借贷纠纷案中,涉及电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作为证据的案件较多,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电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电话录音等录音资料
电话录音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中需要提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装窃听器、非法进行手机监听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但也要具备一定条件:
(1)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关涉证据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从而丧失证明力)。
(2)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关涉证据的关联性)。
(3)同时,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当事人。
(4)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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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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