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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女方要求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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