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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7-04-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均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且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可以表现为火灾的形式。二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已满16周岁的人。
(2)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不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火罪则一般发生于日常生活中,与生产、作业无关。
(3)违反的注意义务内容不同
失火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谨慎用火、用电的注意义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经营的注意义务。
(摘自《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丁天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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