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近现代西方监狱改革运动及其启示

发布日期:2004-08-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行刑理念从死刑、肉刑为中心转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及其之一,也从最初的临时关押犯人转为刑罚执行的主要场所。近代以降,随着刑罚宽和、人道主义理念的进一步传播,以及刑罚目的由惩罚报应向教育矫正的转变,同时,以监狱行刑来完全防止罪犯的想法的破灭、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这一切都迫使监狱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从单纯的隔离罪犯的惩戒场所,融入改造、教育的方法和理念,监狱的功能也不限于隔离罪犯的惩戒功能,而被赋予了教育罪犯的新的使命,监狱作为罪犯重返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实现此目的,西方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狱改良活动,一方面,监狱改良是新的刑罚理念的产物,另一方面,改良活动也对整个刑法制度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引子:18世纪开始的监狱改革运动,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中以约翰?霍华德倡导的监狱改革运动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他在考察了英国各地监狱存在的弊端之后,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一书,披露了监狱的黑暗状况,并提出了监狱改良的若干措施,比如其主张监狱的选址应当考虑空气流通,监舍应保持清洁,对罪犯应当分类监禁、夜间单独关 押,其建议得到了国会的支持,并推动了自由刑观念的发展,撼动了数百年来以惩罚和报应为基石的刑罚观念体系,对欧美各国的监狱改良运动起了诱发作用。同一时期,美国首创的独居制、沉默制,与最初的报应刑思想相适应,并且在惩罚的同时强调被惩罚者能够内心自省、幡然悔悟,从而改恶向善,因而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效仿,引发了监狱近代史上的第一次监狱改革,但由于其理论基础过于强调宗教的作用,而强制犯人保持绝对沉默,以达到相互隔离、反省的目的也是不现实的,违背了现代心理学、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的理论,导致监狱犯人心理疾病的多发、自杀现象严重的不良后果,改造犯人的成果并不显著,因而逐渐被各国所放弃。

  发展:到了19世纪后半叶,各国高累犯率、高犯罪率的社会现实,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报应刑理论的失败,使人们认识到单靠刑罚的惩罚作用是不能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崛起,为教育刑思想的大行其道奠定了基础。这些刑罚理念的变更势必引起了监狱行刑制度的进一步变革,传统的自由刑中心论也受到了一定的触动,死刑甚至终身监禁刑在很多国家都已飞出,短期自由刑也广受诟病,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刑罚替代措施,西方监狱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报应刑理念下的刑罚的单一惩罚功能相区别,注重监狱的矫正罪犯、对罪犯实行再社会化的功能随着教育刑思想的盛行,各国已不再将对罪犯执行刑罚看作是对已造成的“恶”的一种报应,而是站在犯罪多因论的基础上,试图通过监狱行刑达到矫正罪犯不良人格、促进其完全社会化,从而消除再犯罪的诱因,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这一点从各国对监狱名称的改变中也可以略见一斑,例如,美国的监狱已经全部改称“矫正中心”、“矫正局”、“矫正所”,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改称矫正官,而且矫正官也不再完全由政府职员组成,还包括一定的专家以及志愿服务者,另外监狱的建设也避免了过去多建在偏远的农村、牧场,交通不便的弊端,现多建在市区周围,甚至建在城市中心位置,而且尽量减少监狱与周围建筑的区别,这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监狱给社会公众留下的森严恐怖的印象,同时也对矫正对象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把握改造的机会产生了积极影响。

  而我国目前监狱的行刑理念尚未有大幅度的转化,基于较大的犯罪压力,监狱惩罚犯罪、隔离罪犯的功能还不能改变,狱警自身素质亟待提高、来源单一,这都对监狱矫正罪犯功能的实现产生障碍,而且我国大部分监狱的建设仍是从便于管理、防止脱逃、方便对罪犯劳动改造(多为体力劳动)的角度出发,多建在边远的农场、矿山,这必将影响监狱社会化、行刑开放化的刑罚改革的成效。因此我们有必要转变观念,多采用先进科技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不能一味的依赖高墙电网,应当将监狱的封闭的负面效应减到最小。对于监狱干警的选任和考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并尽量吸收社会公众力量加入对罪犯改造、矫正活动中来。

  二、监狱行刑的内容已不限于强制劳动,改造措施多样化随着刑罚宽和思想的深入,监狱通过劳役惩罚罪犯的色彩逐渐淡化,在不少国家劳动已经不再是一种苦役,也不必然和刑罚划上等号,例如,日本的监狱种类中就有徒刑监和禁锢监之别,判处徒刑的罪犯除监禁外并强制劳动,而判处禁锢刑的罪犯则只需关押,无须劳动,甚至在另外一些国家,劳动成为罪犯的一种权利,只有表现好、警戒度低的罪犯才可以申请得到劳动的机会。联合国的《罪犯处遇限度标准规则》中明确指出:监狱劳动应不使罪犯感到痛苦,劳动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罪犯能维持并增强他们释放后谋生能力,犯人的劳动应以他本人的利益和职业训练为主要目的,不可因为贪图财政上的利益而予以忽视。 除劳动改造外,各国在行刑过程中,同样注重对罪犯进行一定的教育以及职业训练。教育培训中除包括常规的义务教育等基础教育外,还包括高等教育、专门教育等特殊教育,允许并鼓励罪犯参加社会上的函授、远程教育,有的国家(例如韩国)就将参加一定的教育培训,作为表现良好的证明,可以享受减刑或者予以特种假释的优待。

  对于罪犯的职业训练也是使罪犯再社会化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日本制订了专门的《服刑者职业训练规则》,服刑人可以参加机械、焊接、缝纫、汽车修理、打字等多方面的技能训练,培训合格后还可以获得政府许可或资格,这为罪犯重返社会提供了现实保障 .对我国而言,劳动改造使对罪犯教育改造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一方面与我们强调劳动改造人的历史传统意识形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狱经费不足、监狱地位未得到应有重视的现状分不开的,监狱不光要承担关押改造罪犯的任务,大部分生产经营费用要靠监狱自给自足,同所有国企一样,监狱也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疴症,如果健步矫正罪犯的角色得不到确立和巩固,在经济压力下,教育和改造罪犯,为罪犯提供多种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构想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要加大国家对监狱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民营资本以及民间人士的广泛参与,加强各种社会团体与监狱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矫正罪犯提供途径和可能。

  三、推行罪犯的分类处遇制度,注重罪犯的个别矫正现代教育刑思想的要点就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针对罪犯不同的个体特征,实行不同的处遇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各国根据受刑人的个性特点、背景情况以及有关犯罪情形等不同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实行分类关押,并为每个受刑人都制订了专门的矫正处遇计划,并且在行刑过程中,针对罪犯矫正程度的改变随时调整处遇方案。这种分类处遇制度对于改造罪犯起到了对症下药的作用,相比以前集中处遇、大勺烩的罪犯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有效。比如,日本对罪犯的分类十分详细,包括分配类别和待遇类别两个方面。分配类别是在专门的分类中心由分类专家进行的,依照其作出的调查结果,根据罪犯性别、民族、刑种、年龄、刑期、犯罪史、身体或精神上的失常情况确定不同的类别,将罪犯至于不同的监所,待遇类别是指罪犯实际改造的需要,制订罪犯的基本待遇,例如V类是指需要职业训练的人,E类是指需要学业教育的人等等 .同时国外对罪犯进行分类时,多是由专门的矫正官员、矫正机构进行的,其中往往包括一定数量的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经过对罪犯背景资料的调查,并进行一定的科学测量,从而制订个别矫正方案,得出的结果也比较可靠。

  我国目前也正在建立罪犯分类处遇制度,如对罪犯按照罪行、刑种、刑期、人身危险性、罪过程度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管理级别,如有严管级、宽管级和一般级,对于不同级别的罪犯,在日常生活待遇方面会有一定的差别对待。实行男女犯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与国外完善的制度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尚未建立专门的分类机构,主要是靠监狱干警以及法院判决进行一种简略的分类,对罪犯也未规定详细的处遇计划,规定男女分管分押,以及对罪犯主要按照犯罪类型进行分别关押,这只是一种粗略的分类,对罪犯进行的管教也只是“大而化之”的改造教育,对于具体罪犯的改正和矫正并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吸纳一定的专业人士,引入罪犯人格调查方法,并建立行刑过程中的罪犯改造评估制度,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要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确立、完善罪犯的分类处遇制度。

  四、减少监狱行刑的负面效应,扩大社会内处遇方法的应用虽然监狱的角色正逐步转变,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监狱作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监狱隔离罪犯,对罪犯进行惩罚报应的色彩也不会有太大减弱,所以一旦有人因违反犯罪被投入监狱,无论监狱的矫正措施如何完善,监狱烙印必将对受刑人的正常生活、刑满后重新融入社会产生消极影响,为了避免这一点,同时也是迫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效能低下的压力,各国纷纷将改造和矫正罪犯,特别是轻刑犯以及人身危险性已经得到改善的长刑犯的设施内处遇(institutional correction)转向了社会内处遇(community correction)。社区矫正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这种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可以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是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因此大力推广社区矫正措施,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这种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国外对于缓刑、假释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 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例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 .而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立法上未得以重视,导致可以适用的范围过窄。例如我国分则条文中对判处管制刑的条文比例较小,仅有86个条文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24.6%,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充实限制自由刑的种类和执行制度,扩大刑法条文可以适用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和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的极为苛刻,也是实践中较少适用的重要原因。假释制度在我构仍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不能得以很好适用的一个原因。对于缓刑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实践中缓刑也是这几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中得以应用的比较多的一个,但是其适用情况仍不理想,有必要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过失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罪犯,可以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而予以缓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不能单纯局限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精神病患者,残疾犯等特殊的不具备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规定也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第三方面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加之以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监狱行刑在我国的刑罚体制中还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同时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也是非常高的,这也使司法者出于“安全”的考虑,能不缓就不缓、适用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严而又苛,监外执行的对象也仅限于少数几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罪犯进行矫正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保障。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的十分原则,执行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公安机关的职责繁忙,很难保证对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当前只能做到“三点”:1、严格材料接转手续,仔细检查出狱证明、释放证明或者帮教证明,并类如重点人口管理范畴;2、严格内勤入户登记;3、建立监控档案,上报分局和检察院。不难看出,上述工作实质上只是起到了“标记”的作用,相比西方社区矫正的实践,真正的“矫正”活动并未展开,因而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应有效果,这又会导致社区矫正效率低下的结论,使司法者更加不愿适用此种方法。

  本人认为改变社区矫正适用现状,重新确立社区矫正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有必要转变观念,在立法、司法层次扩大适用,另外建议仿照国外的刑罚替代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罚金刑的易科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刑罚体系,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

  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且所犯罪行为可处监禁的,但法官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个人特征,认为其无须剥夺自由和较高程度的监管,并可积极配合、履行所命令的工作,在征得被告本人同意后,就可以对其适用。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4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针对目前未成年犯罪现象严重的社会现实,为了达到矫正错误、重塑人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正确道德观念的目的,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将其作为附加刑或者直接作为主刑的一种,允许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鉴于目前对违反社区矫正条件的处理还不甚严格,如对于管制刑立法中未规定可以撤销,所以即使犯罪分子不服从监管,其所判处的管制也不能有所变更,不利于鼓励先进、惩罚后进,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管制刑的易科制度,即对违反规定的管制对象可以根据情形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严重的要加处罚金,延长考验期限,或者改处为拘役等剥夺自由刑,这样能切实起到鼓励改造的目的,使矫正的效果得到正常发挥。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罚金刑适用十分广泛,而且多是与主刑并科适用,而且判处罚金刑的数额通常都较大 ,这必然引起了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而且也容易使犯罪人的家属为了帮助犯罪人缴纳罚金而受到牵连,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以考虑引入国外的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即如果被告拒不缴纳罚金,则可以根据其未缴纳的数额折合成一定的刑期,对其改处社区劳动、或者剥夺自由刑,直至其缴纳罚金为止。引入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应当严格把握转化标准和转化条件。应当仅限于有支付能力而拒绝缴付的犯罪分子,而且其他延长支付期限、减少罚金额、分期缴纳的执行变更都已用尽的情形,对于其中有劳动能力者可以强制其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以此来补偿社会,对于无劳动能力或者因人身危险性不宜判处社区劳动的,应当改处一定时间的拘役或者其他剥夺自由刑,这样既可以防止罚不当罪、有罪不罚的行刑不平等,又可以真正做到罪责止于一身,让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刑罚种类上增加可以判处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种,这既符合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的刑法发展趋势,而且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监狱烙印对罪犯人格以及其正常社会生活的破坏,同时,可以大大节约国家的行刑成本,加之以社区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对广大群众也起了相当的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