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孙超律师
2009年3月19日,张某向黄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天向黄某借款壹佰万元人民币整,两年内还清。此据,张某”另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张某与黄某系情人关系,经常共同参加宴会或者外出旅游。2007年至2009年期间,黄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三年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黄某主张张某存在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张某主张借条系两者恋爱期间头脑发热情况下出具的,不具备借款的事实关系,同时主张黄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其工资等收入刚足够自己生活开支,不存在多余款项借给自己的事实,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院审判】
本案中,黄某提供借条完成了其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一部分事实举证责任。但是张某提供黄某的工资收入等证明却推翻了黄某不存在多余款项借给其的事实,同时也没有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这样有违生活常理。
综上所述,黄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不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