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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等53人的诉讼代表人:***、***、***。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等53人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等53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53人的委托代理人:鄢赟,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巫克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巫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雯,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简阳市畜牧食品局)。
  法定代表人:付长荼,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元,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怀军,系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等46人诉被告***(以下简称乾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乾兴公司)、***(原简阳市畜牧食品局,以下简称简阳农林局)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7月2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原告***、***、***、***、***、***、***等7人参与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53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陈祥德、鄢赟,被告乾坤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军、张明,被告乾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雯,被告简阳农林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等46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53人诉称:原告***等53人为原四川省简阳市兽药厂(以下简称简阳兽药厂)的职工。2000年4月17日,被告乾坤集团公司与简阳兽药厂签订了《***兼并四川省简阳市兽药厂协议书》(以下简称兼并协议书)并由主管部门简阳畜牧局加盖公章。该《兼并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乾坤集团公司以150万元兼并简阳兽药厂,并依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乾坤集团公司除向职工支付安置费人均14400元,共计928800元(其中协牧工1人,减半支付)外,没有履行任何义务,而简阳市兽药厂却被注销,其土地、房产等资产及债权全部由被告乾坤集团公司及乾兴公司接收,至今尚欠原告兼并款571200元未支付。上述欠款拖欠时间长达15年之久,而在15年中,简阳兽药厂的土地、厂房的价值快速上涨,现高达几千万元,而原告作为简阳兽药厂的职工,因被告乾坤集团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为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众多原告老无所养。从2015年2月起,原告多方信访,经协商,被告承诺补偿原告40000元/人,后又反悔,导致上述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被告简阳畜牧局作为兼并时简阳兽药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未积极履行向被告乾坤集团公司收款的义务,导致兼并款至今未用于原告养老救济、职工待业、就业安置等。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列》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治、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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