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保定律师成功代理了孩子欠款纠纷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中学生娄某在校期间向县某网吧老板柴某借现金1500元。之后,娄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限到后,杨某多次向娄某索要,娄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娄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娄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法判决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的欠款由被告的监护人偿还。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娄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