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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志凯,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被告***(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望开雄、谭红娟,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望开雄、谭红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至今一直担任天津知名报刊《每日新报》、《假日100》、《城市快报》的法律顾问,二被告未查明事实真相,就刊登“天津律师***冒充报社法律顾问,大家可别受忽悠!!!”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极坏的影响了原告在天津地区的声誉。二被告发布的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纯属捏造,原告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个人名誉及声誉十分看重,原告曾经和二被告协商删除该不实内容,然,二被告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原告的朋友等向原告询问是否有冒充法律顾问一事。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二被告立即删除“天津律师***冒充报社法律顾问,大家可别受忽悠!!!”的文章及首页标题;二被告在天津知名报刊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网页截屏打印件两页,用以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二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第一,原告主张二被告刊登的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二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未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该内容。第二,原告主张曾经与二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删除上述内容,亦无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亦不成立。第三,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站www.baidu.com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与本案诉争事实亦无关,因此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四,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缺乏事实基础,因现百度网站和搜狗网站均未发现原告要求删除的文章标题及内容;关于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证明网站www.baidu.com的经营者是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不是百度在线公司;证据二、公证书,证明二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百度网站上进行核查,未发现原告所述的侵权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两页书面材料,其中一页显示为电脑截屏式样,内容为在搜狗搜索页面输入“***”字样,下方显示其中一条内容为“天津律师***冒充报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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