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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吕友芳,男,1958年8月1日出生于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常德市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住该单位宿舍。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于2000年3月8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陈希寿,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刑诉字(2000)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友芳犯过失泄露国秘密罪,于200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服膺、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友芳及其辩护人陈希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友芳在常德市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要保密工作,保密意识淡薄,保密工作严重失职,给密级文件的管理留下了重大隐患。1999年4月,吕友芳按规定将98年度应上缴的中央、省级文件清理后放入机要室一铁皮保险柜中存放。至1999年 8月2日,吕在为他人查阅其中一份文件时,方才发现大部分文件不翼而飞。在此期间,吕虽因参加防汛抢险而应领导要求,曾将机要室大门钥匙及放印章的办公桌抽屉钥匙交与他人使用保管,然而吕在明知自己曾多次违反规定擅自允许他人自行开启保险柜、防汛期间机要室门钥匙又暂时脱离自己控制,有可能发生文件丢失的情况之下,不但在文件入柜至文件丢失,包括防汛期间在内的三个月时间内对文件不加任何清点检查,更为严重的是,机要室中存放当年文件的木柜和存放98年度文件的铁皮保险柜上的保险装置长年处于闲置状态。尤其是铁皮保险柜有钥匙锁从未上锁,有密码锁而密码从未打乱。并且吕友芳在日常工作中间或发生离开机要室不关门,致使机要室无人看管的情况。被告人吕友芳上述违反保密法有关规定的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是:共丢失中央、省级文件75件。其中绝密级文件 1份、机密级文件5份、秘密文件29份、无密级文件40件。其中6份秘密级文件案发时已解密。该院认定被告人吕友芳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友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友芳无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友芳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有悖于事实。造成文件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德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保密意识不强,保密观念淡,没有设置合格的保密室,保密室和阅文、信访接待等混为一体,保密室的钥匙不是专人管理。特别是在防汛期间,两次将被告人临时调离保密室上堤防汛。领导将其保管的钥匙收回交给非保密人员五人使用,是造成文件丢失的主要原因。不能将领导的责任转嫁给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友芳于1995年3月调入德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印章管理、人大及政协联络员等工作。1999年4月被告人吕友芳按规定将1998年度应上缴的中央、省级文件清理后放入保密室一铁皮保险柜中存放。至1999年8月2日,吕友芳在为单位领导查阅一份文件时发现存放在铁柜中待上缴的部份文件不见了。吕便暗自查找,在确无结果后于8月4日报告领导。经查实并经湖南省保密局鉴定,共丢失文件 75份。其中中央文件47份省级文件28份。在发现丢失时仍有密级的文件为29份,其中绝密文件1份,机密文件5份,秘密级文件23份。

  另查明,德山开发区管委会保密室设在管理委会北楼的二楼,此前是作财会室用,后改为保密室。此保密室实为一多功能综合办公室,即保密、阅文、传真、信访接待为一体。在发生文件丢失期间,管委会的领导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吕友芳上堤防汛。第一次是1999年6月28日至7月5日。第二次是1999年 7月16日晚至7月25日。两次上堤防汛期间,吕友芳均按领导规定将将串有保密室铁门、木门、办公室中间抽屉(抽屉内有单位的公章和保密文件柜钥匙)的三片钥匙交给办公室领导,为了工作方便,这三片钥匙先后在五人中传递使用。此外,凡遇到吕友芳临时外出开会或参加学习等情况时,均将保密室上述三片钥匙交给办公室领导。办公室主任还长期使用和保管有保密室的钥匙两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①知情人莫某的证言,证明发现丢失文件的经过。证实保密室的钥匙有两套,同时证明吕友芳两次上堤防汛均将保密室两片钥匙和其办公桌中间抽屉钥匙交办公室有关领导,在此期间先后有五人接触这三片钥匙,但未要吕交文件柜钥匙;②知情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本人使用保管过保密室的钥匙,同时还证实要吕友芳交保密室的钥匙是办公室领导的规定;③知情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本人和张某均使用和保管过保密室的三片钥匙;④知情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本人和俞某、张某、等人使用过保密室的三片钥匙,但未要吕交文件柜钥匙;⑤常德市“8.5”专案工作报告,证实使用、保管过保密室门钥匙的有19人,1999年6月28日至7月26日接触该室钥匙的有5人;⑥湖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密级文件鉴定意见复函》,证明德山开发区丢失文件的数量和密级;⑦常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德山开发区保密室门、窗完好,未发现破坏痕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友芳身为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上堤防汛期间,未将保险柜内的文件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将自己保管的文件柜钥匙和单位公章锁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当领导要其将保密室的钥匙和公章钥匙交出时,又不说明文件柜的钥匙和公章锁在同一个抽屉内,致使丢失密级文件29份,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因泄密原因较多、责任较分散,对被告人吕友芳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友芳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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