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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于萍,女,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

  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明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萍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于萍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克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卢鑫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于萍的辩护人认为:(1)鉴定机关仅根据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认定卢鑫所复印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在诉讼阶段,应属于法院诉讼文书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2)本案证人主要是卢鑫、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卢鑫虽已另案处理,但仍应属同案人员,他对事实的陈述不能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性;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虽然当时在场,但不可能听到于萍在电话中所讲的内容,故以上证言均不应采信。(3)于萍是否把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虽有朱克荣的证言,但系孤证,不能证明事实存在。(4)马明刚案有关证人的证言是否属于虚假作证,无法证实。两次延期审理是因检察机关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所致,于萍没有扰乱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综上,于萍没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应宣告无罪。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马明刚案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马明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 日,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诉于萍。当日下午,于萍即安排卢鑫前来沁阳,并与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峰、马明魁等人一同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卢鑫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明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朱克荣向卢鑫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卢鑫没同意,答复要请示于萍同意。随后,马明魁用手机拨通了于萍的电话,向于萍提出要看复印材料。于萍表示同意,让马明魁把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并在电话中交待卢鑫把复印材料留下。卢鑫按照于萍的安排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后返回焦作。当晚,朱克荣等人对照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给卢鑫归还了复印的案卷材料。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证人张云田、吕学旗、侯清刚等人在于萍来沁阳调查、取证时,均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萍到沁阳调查、取证后回焦作时,因未能取到王全胜(案卷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的证明,又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给朱克荣。11月13日,朱克荣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阅读了马明刚的供述,王全胜根据马明刚的供述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5日,马明刚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于萍出具了有关证人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后,检察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对马明刚案补充侦查。

  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于萍让马明刚家属所看的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朱克荣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卢鑫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完案卷材料后,她向卢鑫提出要看案卷材料,卢鑫说需于萍同意。卢鑫和于萍通过电话后,将所复印材料全部留下。当晚她看了材料,第二天就去找张云田、吕学旗等人作证。11月11日,于萍来沁阳取证时,因未找到王全胜,她又让于萍把案卷留下,由她13日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看过案卷中马明刚的材料后,写了有关证明,并由她将此证明交给了于萍。

  2.证人马明魁的证言。主要内容有:卢鑫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后,朱克荣和他提出想看看复印的案卷材料,要卢鑫把复印的材料留下来。卢鑫没同意,说需经于萍同意。他遂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说可以。他又将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卢鑫与于萍通过电话后,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晚上,在朱克荣家,他和朱克荣、马峰在一起详细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

  3.证人马峰的证言。主要内容有:卢鑫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案卷材料后将材料留下。他在当天晚上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在第二天到焦作将复印材料还给了卢鑫。

  4.证人王全胜的证言。主要内容有:朱克荣找到他,让他为马明刚作证。当时,朱克荣拿了一本装订好的材料,并让他看了其中的情节。

  5.证人张云田、侯清刚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朱克荣要求其为马明刚向律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6.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和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分别证明于萍泄露的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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